
# 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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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勞務分包規定是什么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規定是什么
內容:合法分包是指除違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完成合同:一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種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那么建筑工程勞務分包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崔玉君律師
2021.12.1770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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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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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
孔孟廷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
內容:法律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的行為,分包主體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主體結構施工不得分包、非主體結構工程可以分包,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進行分包,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工程是總承包工程中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工程,2、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工程是總承包工程中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工程,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孔孟廷律師
2022.04.246320人收看 -
郭銘芝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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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姚平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內容:(二)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七)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筑法》的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那么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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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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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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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建筑工程分包規定是怎樣的
許瑞林律師
2022年建筑工程分包規定是怎樣的
內容: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那么2022年建筑工程分包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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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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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趙金保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內容:(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那么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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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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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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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標準規定是怎樣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標準規定是怎樣
內容: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條件,即可生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要有效,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2、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那么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標準規定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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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瑞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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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轉包的法律規定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建筑工程轉包的法律規定
內容:法律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承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名義轉包給他人,承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名義轉包給他人,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法律依據《建筑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周春花律師
2022.04.244231人收看 -
張嘉娛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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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建筑工程違法分包怎么處罰
于海明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建筑工程違法分包怎么處罰
內容: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一、違法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工程違法分包屬于違約行為,履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金,并承擔其他相應責任,二、行政處罰責任根據《建設工程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于違法分包行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處以罰款、責令停工或停業等行政處罰,違法分包不僅違反了建設工程法律法規,也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違法分包行為進行嚴厲處罰,以維護建設工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綜上所述,建設工程違法分包行為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對于嚴重破壞國家安全或社會穩定的建設工程違法分包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將會面臨刑事處罰的風險,三、刑事責任對于涉及重大違法分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將會受到刑事追究的責任。
于海明律師
2023.12.06336人收看 -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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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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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建筑工程可以轉包嗎?
王學瑞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法律規定建筑工程可以轉包嗎?
內容:建筑工程可合法轉包。根據《民法典》、《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可以依法將部分建筑工程的轉包出去的。但是建筑工程存在以下行為時,就是屬于違法轉包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或建筑工程合同明確不許轉包的。《建筑法》第28條明文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總之,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征得發包人同意,可以將部分非主體工程轉包給有資質的單位,那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法律規定建筑工程可以轉包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2021.12.28783人收看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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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建筑工程違約金比例是多少?
馮清琴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法律規定建筑工程違約金比例是多少?
內容:工程合同違約金比例多少合適根據雙方協商約定。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如果雙方沒有確定好違約金數額的話,那么可以在事后來進行商議確定。那么法律規定建筑工程違約金比例是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馮清琴律師
2021.12.28334人收看 -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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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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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勞務分包比例法律如何規定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工程勞務分包比例法律如何規定
內容: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沒有上述的違法分包行為就不屬違法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并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一般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那么工程勞務分包比例法律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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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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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比例是多少
李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建筑工程分包比例是多少
內容: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分包活動的特征是什么建筑工程分包活動的特征是:(一)主體特定。總承包人是直接承接工程任務的建筑業企業,分包人是承接總承包人工程任務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二)客體特定。交易客體必須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三)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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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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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法律規定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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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法律規定
內容:法律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怎樣認定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工程分包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時,成立生效。
邢穎律師
2022.04.246566人收看 -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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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王熙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內容:用工單位與勞務分包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勞動爭議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申請勞動仲裁,應該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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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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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哪些情形屬于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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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哪些情形屬于違法
內容: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除工程主體結構部分外的其他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除了建筑工程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它分包必須事先征得發包人的允許。關于建筑工程分包的哪些情形屬于違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2022.02.10785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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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邢穎 486評論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婚內財產協議 40評論 -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144評論 -
每年收費2萬與張三“假結婚”,幫忙落戶北京!后突發意外去死,可獲得120萬賠償,張三帶著自己的兩個孩子出現要求分割賠償款及繼承遺產,法院未認可孩子是繼承人。 法律沒有假結婚一說,領了結婚證就是真夫妻,有權利按法律規定繼承遺產。 為了減損,我們查到對方張三名下有購房并有按揭款,銀行是郵政儲蓄,法官給開了調查令,大家猜猜能查出哪些信息?
元甲婚姻家事 724評論 -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姚平 764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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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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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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