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視情況而定,如果代替簽字的人沒有被擔保人委托,簽字就屬于違法,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若沒有擔保人的委托書,直接代替擔保人簽字按手印,則有可能被認為是偽造證據,則涉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