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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旦發生醫患糾紛,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領導負責,醫務科、后勤部門、臨床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醫患糾紛處理小組。遇到雙方分歧較大,多次協商不能解決,患方有揚言上訪、沖擊醫療單位、報復醫務人員等情況,應向上一級行政部門及當地派出所、公安局通報?!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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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界定問題的處理方式如下:一、糾紛和解;二、行政調解;三、仲裁;四、進行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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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患者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維權:患者可以先與醫院協商解決糾紛,協商不成的,患者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調解,如果以上方式都無法解決的,患者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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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三、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四、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夺t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雙方自愿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3、申請行政調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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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包括:合法原則、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醫患雙方地位平等原則、堅持過錯原則(即雙方當事人依照其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誠實信用原則等。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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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詳細的描述一下自己的事情,看看怎么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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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院調解醫療糾紛的叫醫療調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1、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3、向醫療機構提出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4、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5、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和服務;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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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雙方都有責任,職業醫師資格證不允許出借,發現要受衛生行政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 其次如果發生事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賠償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2、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3、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4、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5、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6、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7、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8、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10、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11、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12、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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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也不一定,如果死亡的原因很明確,或者從病歷上能夠分析出死亡的原因就不一定必須尸檢。醫療糾紛的關鍵是找出醫療過程中的醫療過錯,患者有損害,此過錯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是因為疾病進展而醫療上沒有出現過錯患者死亡,理論上講是得不到賠償的?;蛘唠m然有過錯,但后果與過錯不存在因果關系也不會得到賠償?!夺t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的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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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防范的處理方式有:1、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2、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對診斷、治療、護理、藥事、檢查等工作的規范化管理;3、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提高醫療安全意識,建立醫療安全與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醫療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制度、應急預案和工作流程,加強醫療質量重點部門和關鍵環節的安全與風險管理,落實患者安全目標。醫療機構應當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利用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風險分擔形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制訂防范、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預防、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完善投訴管理,及時化解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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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賠償適用的部門法主要包括《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典》等。且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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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通過鑒定人或專家就有關問題的提問和了解,進一步澄清事實;2、通過對鑒定有關問題的說明和溝通,使當事人和鑒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3、承辦法官主持或參與聽證會,法官和鑒定人就有關問題進行直接溝通,可以使法官和鑒定人對案件有一個更加全面的認識和了解;4、因為鑒定過程更加透明、公開,訴訟當事人普遍參與,所以經過聽證程序作出的鑒定意見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員和訴訟當事人所理解和接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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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訴前準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2、訴訟。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后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程序:1)審查鑒定委托書、送檢資料材料等;2)舉行聽證會;3)鑒定人進行鑒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4)出具鑒定文書?!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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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一、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三、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四、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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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私了的注意事項,一、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應包括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等等。二、明確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等級是醫療機構和患方認定賠償數額的關鍵因素。三、詳盡醫療事故原因。四、賠償數額和給付時間。作為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核心,賠償數額應當精確全面,有理有據。五、違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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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起訴。一般是先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如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那么可以以鑒定結論為依據向法院起訴,并要求醫院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如果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但是醫院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則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醫院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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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的起訴程序具體如下:1、當事人依法收集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材料,起草起訴狀;2、提起訴訟;3、人民法院依法受理;4、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裁判;5、當事人執行生效裁判文書。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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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對于患方當事人來說,先封存并復印病歷。這是最必要進行的事情,為什么要這么做,因為在醫療糾紛當中,醫院的住院病歷或者是門診病歷以及其他的診療材料都是第一手,而且最重要的證據。因此對患方當事人首先應該向醫院的醫患辦公室或者醫務辦提出對病歷進行封存和復印。同時呢如果是發生死亡的案例,也建議您申請一下尸檢,如果是對于死亡原因,醫患雙方有爭議的話,那么進行尸檢,就顯得更為重要了。第二,把病歷封存好,復印好之后呢,請專業律師介入進行案情分析。其目的是通過病例明確一下,醫院存在什么樣的過錯,存在多少的過錯,或者醫院的過錯和患方這個死亡或者傷殘之間的因果關系到底有多少,基于這樣的分析呢,來指導患方當事人進行適合自己的維權方式。對醫療糾紛的維權方式呢,現在看來有三種,第一和醫院協商;第二,走醫調委,第三訴訟,這三個方式并沒有說有先后順序,當然了,要選擇適合你的維權方式需要結合很多具體的情況。比如說這個患方發生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醫院的過錯程度。還有患方自己的經濟條件和時間成本,這些因素都會決定著患方如何選擇。因此說呢,發生醫療糾紛之后,選擇合適的專業律師進行指導,是非常重要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十一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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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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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效,司法鑒定包括兩種方式。一是法院決定鑒定,由法院內的技術部門統一對外委托;二是申請鑒定,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員,達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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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申請鑒定的流程如下:1、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并出具書面結論。2、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3、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4、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5、省醫療事物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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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有病例嗎?有的話可以發一下,這個具體的需要看您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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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投訴處理基本原則如下: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進行調解;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患方不認可或不同意醫務科、護理部向患方傳達的院方意見時,上報省醫調委處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夺t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咨詢、意見和建議,應當耐心解釋、說明,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就診療行為提出的疑問,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自查,并指定有關人員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如實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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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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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事故輕微責任承擔的賠償比例不超過10%。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如下:1、完全責任,對醫療事故需要承擔100%的責任;2、主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60%至90%的責任;3、次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20%至40%的責任;4、輕微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夺t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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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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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一般是糾紛當事人自行協商,因為協商的成本最低,且當事人的滿意度最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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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或患者單方面不滿引起的。而醫患糾紛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患者對醫療診療工作和醫學知識不了解,對醫療診療的期望值過高,普遍認為治不好就是醫院的過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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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在歸責原則上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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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事故鑒定的費用先由申請當事人預繳鑒定費用,最終的承擔者需要看鑒定結果,也就是如果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最終由醫療機構承擔;如果不是醫療事故的,則由申請當事人支付?!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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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有下列區別: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并發癥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的糾紛。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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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必須先鑒定之后才予以立案。如果發生醫療事故,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如果你針對醫療糾紛向法院起訴,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但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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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醫療糾紛處理該通過如下方式處理:協商、調解、訴訟等。且若雙方采取協商方式的,應當依法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內容。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