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糾紛



首先對于患方當事人來說,先封存并復印病歷。這是最必要進行的事情,為什么要這么做,因為在醫療糾紛當中,醫院的住院病歷或者是門診病歷以及其他的診療材料都是第一手,而且最重要的證據。因此對患方當事人首先應該向醫院的醫患辦公室或者醫務辦提出對病歷進行封存和復印。同時呢如果是發生死亡的案例,也建議您申請一下尸檢,如果是對于死亡原因,醫患雙方有爭議的話,那么進行尸檢,就顯得更為重要了。第二,把病歷封存好,復印好之后呢,請專業律師介入進行案情分析。其目的是通過病例明確一下,醫院存在什么樣的過錯,存在多少的過錯,或者醫院的過錯和患方這個死亡或者傷殘之間的因果關系到底有多少,基于這樣的分析呢,來指導患方當事人進行適合自己的維權方式。對醫療糾紛的維權方式呢,現在看來有三種,第一和醫院協商;第二,走醫調委,第三訴訟,這三個方式并沒有說有先后順序,當然了,要選擇適合你的維權方式需要結合很多具體的情況。比如說這個患方發生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醫院的過錯程度。還有患方自己的經濟條件和時間成本,這些因素都會決定著患方如何選擇。因此說呢,發生醫療糾紛之后,選擇合適的專業律師進行指導,是非常重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十一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