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立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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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那么犯罪前檢舉立功犯罪后能不能認定的?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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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立功與自首的處罰是什么,相信有很多人都還不夠了解,你知道在我國,相關法律對此是怎么規定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相關內容,趕緊一起來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內容能夠為你提供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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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首和立功,是可以根據情形來作為依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為規范司法實踐中對自首和立功制度的運用,最高法就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了解釋,下面是最高法關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釋,大家可以學習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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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雙方就離婚達成一致協議,離婚協議書不存在效力瑕疵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夫妻雙方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后離婚協議書才生效,如果離婚協議已經經過公證,但沒有進行離婚登記,此時的離婚協議書也不能生效,具體如下:協議離婚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只要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它的法律效力就得到確認,只要簽訂離婚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能力、是合法夫妻、對于協議書的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一般是有效的。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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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少人有一個誤區,說留置期間不能會見,所以不用委托律師,實際情況是,監委偵查之后,在把案件移送起訴檢察院前幾天,往往會報請逮捕,這個時間非常非常緊,需要反應很快,不然真的來不及提法律意見,就可能錯過取保的機會,這就涉及到多種情況,最主要的就是留置后,發現被留置人員涉及的問題都是普通的違紀,沒有涉嫌刑法規定的犯罪,或者,有主動交代、坦白、立功等情節,配合態度極好,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予起訴,這樣可能只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理,而不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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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如何規定減刑的管轄法院,以及律師在減刑案件中的作用,對于罪犯和家屬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最后,律師要在法庭上代表罪犯進行辯護,向法院陳述罪犯的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爭取法院對減刑申請的支持,最終,法院采信了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裁定對其減刑兩年,律師還可以代表罪犯參與減刑案件的審理,向法院提出減刑的申請和辯護意見,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以下是一個律師在減刑案件中的成功案例:某罪犯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多次獲得監獄表揚和獎勵。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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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如果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法律主觀:如果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主觀:如果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分析:和解協議書是合法的,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4、法律分析:和解協議書是合法的,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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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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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墊付金是自然人為了將要進行的活動能夠順利進行,所提前拿出來的資金。墊付金可以給別人墊付,也可以給自己提前墊付,只要墊付協議條款約定明確,符合法律規定,墊付協議是當然有效的。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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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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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當前社會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秉公執法,徇私枉法則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如果自然人提供虛假立功是否構成徇私枉法罪?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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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分子在監獄服刑時,要遵守監獄管理規定,積極接受勞動改造的,表現良好的,有可能提前釋放的,那么監獄立功可以提前釋放嗎?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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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舉報他人醉酒駕駛算立功檢舉他人犯罪經查屬實的會立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都對立功相關事項作了相應的規定。那么舉報他人醉酒駕駛算立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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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離婚為附加條件簽訂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孩子撫養權歸屬等問題的協議,自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即成就離婚條件時,該協議生效,同時表明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可見,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為法律規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領取離婚證時,離婚協議方能發生效力,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內容的不確定性,而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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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開庭到現在,經過多輪調解溝通,也很感謝法官加班加點,最終以調解方式圓滿落幕:“雙胞胎女兒撫養權,每月2萬元的撫養費,給付至22周歲,對方父母的房子可以居住到孩子22周歲,對方公司千萬期權一并處理。。。”這些通過判決都有不確定性,唯有調解可以做到?? 結案時客戶那句“有你們在,我真的特別安心,特別暖心?”,便是對我們最大的認可。 法律之路,道阻且長,唯以專業與溫度并行,方能不負所托,愿每一份委托都能走向圓滿,愿每一段新生皆能向陽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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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離婚判決的空間很大,法律適用和真實的世界一樣,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訴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們不做思維僵化的“法條普法/講解”,一切都以案例說話;??要想在婚姻家事糾紛特別是離婚糾紛中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師和經辦法官,也要看當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糾紛很少存在必勝或必輸的訴求;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