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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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不出庭如何處理一原告不出庭怎么辦1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一般有以下情況原告可以不出庭原告不能表達意志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無法出庭并提交了書面意見。2按自動撤訴處理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3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為離婚訴訟。那么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不出庭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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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那么訴訟離婚當事人的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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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黃河:我們認為,對于在離婚訴訟中一些案件事實比較清楚的、簡單的,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狀況都是清楚的、爭議不大的、能夠協商一致的,這樣的案件是沒有必要適用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法官認為,雖然以往的離婚訴訟中也會要求當事人雙方如實告知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但這是首次將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義務明確為法定義務,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有了確切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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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保障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時地審理案件,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哪些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預付證人出庭作證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補償等費用。為促進人民法院廉潔執法,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特向訴訟當事人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項:一、不準以任何方式向法院干警行賄、送禮和請吃。那么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哪些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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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那么離婚糾紛訴訟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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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律師發現一些當事人對自己應有的權利或義務不太明確或者因為對一些具有時效性的程序規則疏忽或不懂而喪失了自己應得的利益權利或者無意中做了違法了事。(三)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雙方當事人可協議確定雙方應負擔的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而另一方在離婚后發現上訴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兩年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當事人共同財產。那么離婚訴訟當事人應注意的權利義務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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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澳門《民法典》1635條、1637條的規定,訴訟離婚的理由包括:1、過錯違反夫妻義務。法院在審查案由時,應對可歸責于申請人的過錯,夫妻雙方的教育程度及道德意識等方面加以考慮。無權聲請離婚之情況: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636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如處于下列任一情形,則不得按照第1635條規定獲準離婚:曾唆使對方作出被其援引作為請求離婚理由之事實,或曾故意制造有利于該事實發生之狀況;在發生有關事實后,從其本身之行為,尤其透過明示或默示之原諒,表現出不認為對方作出之事實會妨礙共同生活者。那么在澳門法院,當事人如何辦理訴訟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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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訴訟當事人有哪些權利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種離婚制度。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有哪些離婚訴訟是民事訴訟的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有辯論的權利。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有提起上訴和申訴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達起訴狀和進行答辯的權利。勝訴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那么離婚訴訟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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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賠償訴訟法律關系中,人民法院處于主導地位,組織參加訴訟的其他參加者原告、被告,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參加訴訟,進行損害賠償方面的訴訟活動。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屬于民事侵權糾紛,在審理案件中各種訴訟活動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那么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訴訟是怎樣的,訴訟當事人義務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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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當事人承擔的訴訟義務如下: l、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4、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三)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另一方在離婚后發現上訴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兩年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當事人共同財產。那么離婚案當事人承擔的訴訟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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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糾紛的訴訟當事人是因為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判決約束的利害關系人。這是勞動糾紛訴訟當事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利,凡是符合起訴條件的人,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起訴一方有義務到人民法院進行應訴。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請求人民法院以調解的方式結束訴訟。除法律規定的不能上訴的裁判外,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那么勞動糾紛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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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這三種形式來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如果是這三種形式之外的則不具備成為當事人的條件。而法人則是根據規定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訴訟當事人有什么特征在法律條款中,想要成為訴訟當事人,需要他具有相應的特征,才能夠正常地履行法律權利和義務。那么什么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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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是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訴訟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而調解終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調解生效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人民法院立案處理。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屬于民事侵權糾紛,在審理案件中各種訴訟活動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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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那么行政訴訟證人履行作證義務的交通費由誰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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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有權向法院進行訴訟,維護自身權益。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作為當事人的債務人如果進行還款,會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那么當事人還款會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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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長達三年多的訴訟,終于雙方達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預約,一大早陪當事人一起來辦理離婚登記申請,希望未來一個月一切順利
侄子對叔叔進行了贍養義務,叔叔過世,侄子有財產繼承權嗎?繼承糾紛錯綜復雜,專業律師介入理清權利與義務,幫助當事人獲得了圓滿的結果!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拖欠包工頭工程款提起訴訟的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
一、可以申請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條件: 1.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有效。 2.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的義務僅限于給付金錢、有價證券。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直接送達債務人。 5.支付令必須是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費參照財產案件受理費的1/3收費。若支付令失效轉入訴訟程序,債權人只需補交案件受理費,不會出現二次收費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債權金額的限制。 二、訴訟方式 1.確定管轄法院 起訴前要確定的首要問題是向哪個法院起訴。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都比較遠,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寫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應當包含以下內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況,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在訴狀中注明該情況,并盡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戶籍地;② 訴訟請求,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系給付物的,應寫明種類和數量;如系給付行為的,應寫明為何行為或不為何行為;③ 事實和理由,是民事訴訟原告對其訴訟請求的佐證和支持;④ 署名和時間,由原告簽名或蓋章,并簽署時間。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3.整理證據 這一步需要我們當事人準備證據資料,制作證據清單。對于欠錢不還這類案件,我們一般要提供借條、轉賬記錄、催款記錄等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事實的證據,盡可能完整地還原借款過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還款等情況。證據主要證明兩點: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憑證。 4.立案、繳費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提供證據。法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決 在判決履行期內就對方在法院判決的規定時間內還款。 6.申請強制執行 在判決生效后,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對方仍然沒把錢全給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和立案一樣去法院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