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規定股東直接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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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盡早行使權利,盡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一、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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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上對不知情的認定民事訴訟法在證明當事人對案件不知情時,可以使用以下幾類證據:1、證人證言:證人能夠證明當事人對案件事實不知情,法律上對不知情的認定法律上通過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情,比如證人證言、相關錄音錄像等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明當事人不知情的證據,法律上通過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情,比如證人證言、相關錄音錄像等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明當事人不知情的證據,想要證明當事人對案件情況不知情,與證明其他事實所需要對 證據 并沒有什么區別。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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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登記主管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行為,是登記主管機關依據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強制消滅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制度保證了公司回收債權、清償債務,是在作出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后,對公司的善后處理行為所作的有效的補充規定。那么怎樣處理向股東追索公司債務的訴訟請求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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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那么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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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隱名股東顯名的訴訟解決辦法可以雙方協議對隱名股東進行賠償,如果協商不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訴,法律分析:可以雙方協議對隱名股東進行賠償,如果協商不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訴,1、第若你正打算成為一家公司的隱名股東,那么一定要注意一下事項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隱名股東可與顯名股東簽訂合同,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并且享受投資權益,以顯名股東的名義在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公司章程上進行記載,可以書寫起訴書到法院直接辦理訴訟,隱名股東可以合法的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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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登記主管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行為,是登記主管機關依據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強制消滅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制度保證了公司回收債權、清償債務,是在作出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后,對公司的善后處理行為所作的有效的補充規定。那么向股東追索公司債務的訴訟請求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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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東代位訴訟與債的保全之代位權訴訟的關系是什么從兩者的概念來看,股東代位訴訟與代位權訴訟都屬于派生訴訟,即代位訴訟,詳言之,兩者都是原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原本不應由其享有訴權的訴訟。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股東代位訴訟中的“代位”與代位權訴訟中“代位”的內涵本質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公司怠于訴訟的不作為對股東權益的損害也是間接地、潛在的,故法律規定股東代位訴訟的法律結果由公司而不是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股東承受。由此看來,代位權訴訟的法律效果直接及于作為訴訟當事人的債權人。那么股東代位訴訟與債的保全之代位權訴訟的關系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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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公司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實踐經驗在實踐中,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驟,以下是一些實踐經驗:收集證據:股東在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前,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和材料,證明公司的利益受損和股東的資格等方面的情況,一、公司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股東代表公司利益的受損:當股東代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時,股東有權提起訴訟,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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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以判決由股東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嗎?過去審判工作中的一貫作法會認為承擔債務的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其公司主體即不復存在,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因主體資格的消失而消滅,對已經受理的此類債務糾紛一般的處理結果是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或終結訴訟,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登記主管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行為,是登記主管機關依據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強制消滅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那么向股東追索公司債務的訴訟請求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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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分析: 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 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1、法律分析: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是:主體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4、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是:主體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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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律總管提醒您,撤銷贈與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權利,但也需要注意訴訟時效,如果您在贈與財產后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應該及時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否則可能會因為訴訟時效過期而失去勝訴的機會,一、撤銷贈與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撤銷贈與的訴訟時效是指贈與人或者受贈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不能再行使撤銷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如果您不確定是否可以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建議咨詢律師,以便得到專業的法律建議,律總管建議律總管建議您,在贈與財產后,如果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應該及時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在以下情況下,贈與人或者受贈人可以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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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訴訟涉及財產分割的訴訟費法院受理離婚財產分割訴訟費是按照財產的總額計算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不另行交納,1、法律分析:支付訴訟費:借:其他應收款-XX法院,4、預付的訴訟費:借:其他應收款-單位往來,貸:銀行存款,預付轉支付,借:營業外支出-訴訟費,貸:其他應收款-單位往來,5、如果企業在支付訴訟費時,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則沖減其他應收款,分錄為,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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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公司中,股東的訴訟形式主要有個人訴訟、代表人訴訟和派生訴訟三種,如果出現了一些糾紛作為股東代表訴訟就要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下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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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股東決議的效力是怎樣的1、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法律主觀: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2、法律分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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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超出民事訴訟時效的原因在實際案例中,很多當事人會因為各種原因而錯過訴訟時效,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原因:不知道權利被侵害:有些當事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具體的法律后果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會發生以下情況:1. 起訴權喪失:超過民事訴訟時效,您將失去提起訴訟的權利,四、超出民事訴訟時效后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盡管已經超過了民事訴訟時效,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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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3期如何快速要回工程款講座圓滿收官! 感謝張嘉娛律師與李剛老師的傾囊相授! 現場深度解析: 6月新施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 支付期限強制限定,禁設第三方支付條件! ? 爭議部分“應支即付”,大型企業拖欠將被嚴管! ? 政府部門清欠加碼,違法責任一追到底! 張律師現場支招:如何借政策東風,高效追回工程款,客戶直呼“太及時”! ?? 合同漏洞補救術、超兩年欠款破局法、調解or訴訟最優解…20位建筑精英齊聚國貿,破解行業痛點,干貨多到記不完! ??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無論工程款難題還是法律咨詢,我們隨時在您身邊~
公司變更股東五十萬貨款還能要嗎?我給一家公司送了一批貨,這個公司呢欠了我五十萬塊錢,但這個公司的名稱和領導呢都變更了,如果說有這個貨款的合同,基礎的事實已經固定下來了。那現在就是你所擔心的就是對方的領導和名字都已經變了。這個在法律上還是很明確的,就是公司換領導換法人,然后并不影響你的這個責任的一個承擔,也就是變更之后的公司還是需要繼續來承擔這個債務的。那我就放心了,這個貨款是很容易能夠拿到錢的啊,先給對方發一份律師函,如果說對方不給的話,還是盡快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不難,這個事很好解決啊。
近兩年全國建筑市場不景氣,發包人也面臨著巨大資金壓力。然而有的發包人雖然無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東卻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該如何討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來給大家支幾招,認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造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幾率。 2、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盡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時,往往存在觀望和僥幸心理,期待著發包人能良心發現,因此錯過了最好的訴訟時機。如果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強制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就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就涉案工程優先受償,而不專業的律師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會合理使用此條法律規定。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查封被執行人財產的主要手段是賬戶查封,很多發包人賬戶中雖然沒錢,但該賬戶如果不能使用對其影響巨大,因此其在賬戶被封后往往會積極解決欠款問題。 但如果經法院調查確定發包人無執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師)就不再繼續處理或者不知道如何處理了,其實此時我們可以因發包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申請發包人公司破產,在清算過程中查找股東有無違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經查實可依法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進而實現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