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程序法律規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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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程序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具體處理程序如下:1.勞務派遣員工出現工傷首先由用工單位第一時間送到醫院給予急救。那么勞務派遣中工傷事故處理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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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破產和解程序中,企業需要制定詳細的財務計劃,以確保債務得到最大程度的償還,并使企業在破產后能夠重新站起來,破產和解程序開始后的法律問題破產和解程序開始后,會涉及以下法律問題:1、和解協議的制定和執行: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和解,并在法院裁定認可后,根據和解協議執行,3、和解程序的終止:如果和解協議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的通過,或者已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法院的認可,法院將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然而,破產和解程序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清算過程,其中還涉及到諸多法律、財務和管理層面的復雜問題。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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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中,存在著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的重疊。而張三和李四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發生侵權事故后,侵權人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如果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主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賠償項目: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停尸費、親屬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那么交通事故工傷雙重賠償索賠有哪些項目及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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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咨詢法律機構、提交申請、接受審核調查、簽訂領養協議等步驟,家庭可以合法地進行領養,并為孩子提供一個溫暖、穩定的家庭環境,本文將詳細介紹2021年孩子快出生了的情況下,尋求領養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參考和指導,一、領養的法律程序領養的法律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1. 咨詢法律機構:在決定領養之前,家庭應咨詢專業的法律機構,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3. 法律咨詢和輔導:在整個領養過程中,家庭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咨詢和輔導,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確保合法性和安全性,領養是一項重要的決策,需要家庭充分了解和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3. 審核調查:民政部門或領養機構將對申請人進行審核調查,包括家庭背景、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等方面的評估。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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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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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傷牙齒傷殘的鑒定標準和賠償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國家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標準和金額可能因地區而異,本文將介紹工傷牙齒傷殘的鑒定標準和賠償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案例,提供注意事項和溫馨提示,以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工傷牙齒傷殘的賠償問題,二、工傷牙齒傷殘賠償相關法律規定工傷牙齒傷殘的賠償標準和程序是根據國家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制定的,以下是一般情況下的相關法律規定:1. 工傷認定:工傷牙齒傷殘需要通過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確認事故與工作有因果關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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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瞞報工傷應承擔何種法律后果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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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產糾紛如何走法律程序房產糾紛的處理一般可以遵循以下步驟:1、協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嘗試通過和解解決糾紛,而房屋違建糾紛則涉及違規建筑和違章擴建等問題,相關方應當了解當地政策法規,尋求合法合規的解決方法,租賃爭議往往圍繞租金支付、房屋修繕等方面展開,租戶應當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義務,從法律角度尋求問題的解決途徑,房產糾紛一般怎么解決房產糾紛種類繁多,常見的包括購房合同糾紛、樓盤質量問題、租賃爭議、房屋違建糾紛等等。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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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錢不還如何走法律程序: 別人欠我錢不還走法律程序的辦法: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起草起訴狀。然后,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借款人返還借款。待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即可申請強制執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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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工傷傷殘鑒定的基本概念工傷傷殘鑒定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由專業醫療機構對受傷職工進行身體檢查、功能測試、傷殘程度評估等系列程序,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傷殘程度進行認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mdash,二、工傷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1)及時治療與康復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受傷職工應首先及時接受醫療救治,積極配合康復訓練,以便最大限度地恢復身體功能,通過本文的介紹,希望能幫助你更好地了解工傷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及相關法律規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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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是張某沒有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導致沒有確診,鑒定為職業病,因此不具備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現在張某直接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按侵權關系賠償責任,不符合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初審法庭意見:首先,張某與公司是勞動合同關系,而員工因意外受傷或確診為職業病后,可以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中已包括中暑,因此張某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和職業病鑒定,只有在認定工傷后,才能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損失,一、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醫院診斷后第一時間就要去申報工傷認定申請或職業病鑒定,千萬不能聽信公司的忽悠。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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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和解是傷者與用人單位雙方自己協商,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的同時明確用人單位的態度,能談就談不能談主管部門介入或提起仲裁,由第三方參與調節,以此來提高用人單位自愿賠償的基數,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不履行,第三方可以進行下一步強制履行的程序,再者就是法律后果不同,和解達成的協議靠雙方自覺履行,強制性,這里的關鍵是和解時雙方信息不對等,如何賠償,工傷調解與和解一字之差區別卻很大。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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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情況下的工傷賠償內容,具體的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具體的工傷賠償內容和標準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議受傷勞動者或其家屬咨詢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工傷保險機構或法律專業人士,以了解具體的工傷賠償標準和程序,具體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可能因地區而異,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進行了解,五、康復費用對于工傷受害者的康復治療和康復設備費用,一般由工傷保險或雇主承擔,工傷賠償是指雇主或工傷保險機構向工傷受害者或其家屬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旨在彌補因工傷造成的損失和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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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格的律師可以幫助你了解工傷鑒定的法律程序,確保你得到公正的結果,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咨詢,幫助你了解工傷鑒定的各種法律規定,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在進行工傷鑒定時,你需要尋求專業的律師幫助,在這種情況下,你是否需要律師的幫助來進行工傷鑒定呢,在進行工傷鑒定時,律師可以提供合法的意見和建議,幫你確保你的權益不被削弱或損害,工傷鑒定需要律師幫助嗎工傷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的傷害。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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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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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