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營運損失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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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搭乘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司機是否應賠償根據民法理論搭乘順風車卻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要根據駕駛人過錯來確定部分賠償責任的。無償順風車可以稱之為“好意同乘”指的是經車主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為。好意同乘具備以下特征搭乘的是非營運性機動車輛非營運性機動車的保有人、搭乘人各為自己的目的順路搭車無償搭乘。在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的意外法律是沒有個標準責任認定只能根據交通責任的認定再按照相應的民事責任來進行判罰。“好意同乘”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車人損害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但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搭乘人員如有受傷的可以要求車主和司機賠償全部的損失。那么搭乘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司機是否應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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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損失應列入海損賠償范圍的復函,指出:你院粵法經行第14號《關于船舶營運損失和船員工資損失應否列入海損賠償范圍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損害他人財產的,侵害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其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受害人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為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受害人在未受害的正常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那么國內船舶發生海損事故造成的營運損失應否列入海損賠償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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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車停運損失的,一般是先由承保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剩下的損失由事故的責任人按比例賠償,出租車事故停運損失誰來承擔1、交通事故出租車停運費誰賠償交通事故出租車停運費,一般是先由承保電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剩下的損失由事故的責任人按比例賠償,6、撞到出租車了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會承擔嗎如果與出租車相撞并負事故全責出租車的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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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營運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應否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根據民法理論,賠償全部財產損失除了直接的財產上的減少之外,還應賠償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間接損失。在正常情況下,車輛從事運輸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確定的,具有客觀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則是偶然發生的、不確定的,不能因偶然發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將正常情況下車輛營運可預期的必得利益計算才公平合理。那么交通事故營運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應否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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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生交通事故后車險理賠要收集哪些證據材料發生交通事故后情況不嚴重未觸犯交通肇事罪的雙方可以私自協商解決對遭受的事故損失車主購買了車輛保險的可以按照保險理賠解決。那么請求車險理賠時就得先確定需要收集的證據材料否則提供的證據材料不齊全將會直接影響保險金的賠付。實際中發生交通事故后車險理賠時要收集以下的證據材料1、保險單正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復印件、駕駛證及行駛證正副本復印件、營運許可證或道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等。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后車險理賠要收集哪些證據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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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非營運車輛途中載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拒賠保險公司對于該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沒有理由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另外,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非營運車輛途中載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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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在現實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發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會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運營車輛發生事故的,往往會造成運營車輛停運,那么營運車發生交通事故耽誤時間如何處理?大律網金牌律師顧問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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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規定與其他車輛發生事故的規定并無區別,在撞人后需要根據交通部門的責任劃分確定賠償標準以及后續事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那么撞了出租車營運損失誰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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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通常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那么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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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免費搭車索賠可行嗎當然,如果將免費搭車也認定為合同關系也可以,但即使是合同關系,這種關系下要求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司機賠償也是很難的。首先,免費搭車這種關系中,將認定為好意同乘,也就是說一般都不會認定為有賠償責任,雙方雖然處于自己意愿達成乘車約定,但由于是無償乘車,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對其要求賠償也是不受到法律支持的;其次,即使免費搭車司機沒有理由來承擔交通事故后的賠償責任,但是,這應該有一個基礎。那就是司機非主觀造成的過錯,如果司機在過程中由于主觀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甚至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那么乘車人依然可以要求賠償。那么免費搭車發生事故能否要求司機賠償損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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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原告訴請的74,000元系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損失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第條第項約定被告不同意承擔74,000元的發動機損失費用。另原告沒有購買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因此在有救濟的情況下原告不購買相應保險相應損失應該由原告自行承擔。法院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條第()項約定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條第()項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那么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辯稱對于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被告無異議。但原告訴請的74,000元系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損失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第條第項約定被告不同意承擔74,000元的發動機損失費用。另原告沒有購買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因此在有救濟的情況下原告不購買相應保險相應損失應該由原告自行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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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營運損失賠嗎在交通事故中般采用互賠的方式處理作為網約車的損失應由事故相對方的駕駛人、車主、保險公司賠償。那么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營運損失賠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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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你的車輛在維修停運期間所產生的損失。至于停運期間的具體損失數額,你可以提供事故發生前三個月該車輛正常營運情況下獲得的平均營運收益的相關證據證明。確實無法提供的,可以請求法院比照同行業上一年度平均利潤標準計算。那么營運車輛在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可以要求事故責任方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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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約車作為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停運期間的損失,保險公司到底要不要賠呢?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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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后營運車能否追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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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某的愛車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只同意賠償修車費,不同意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經過多次溝通無果后委托元甲,在元甲律師的爭取下法院全額支持了車輛貶值損失,元甲律師的專業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
租來的貨車、雇傭的司機,發生交通事故,自己要承擔責任嗎?只有專業律師理清各方關系,才能減少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真實案例,婚內男方在情人節給第三人轉賬520,5.2,1314,在其它時期買女性內褲,女士化妝品。我們主張男方出軌,男方否認,法院認定男方存在婚內過錯,賠償女方2萬元精神損失費。如果你和你身邊的朋友也遇見過相似的情況,可以咨詢我,給到你專業的指導。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