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和債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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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債務人是欠錢的一方,債權人是借出錢的一方。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那么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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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債務合同關系中的主體,下面跟著找法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吧。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2、義務轉移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那么2018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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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現在的法律來說,債權人有權利向債務人討回欠款的合法權利。接下來催天下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債權和債務的定義以及區別。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那么債權和債務的定義以及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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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債務關系中比較常見的兩個當事人,債權人擁有權利,而債務人往往需要負責相應的債務,那么債權人和債務人有什么區別呢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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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2、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主體范圍不同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那么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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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那么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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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和債務承擔區別在哪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為,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為的簡單疊加。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生效條件:1、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該合同應為雙務合同;3、應原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4、應經原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那么債權債務轉移和債務承擔區別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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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破產后通過法律渠道處理財產清算和債務清算,共益債務的清償是發生在破產案件受理后,為保證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普通債券是針對破產人對財產的請求權,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是要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的清償。因此,將上述費用列入共益債務比較恰當,符合共益債務的特征和本質。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首先,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債務。那么共益債務與普通債權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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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區別債權人和債務人是相對的概念。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債務人概念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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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那么債權和債務的區別以及債權和債務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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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對立存在的。債權人享受代位權、撤銷權等權利,而債務人擁有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凈債權指的是債權人除掉債務后余下的債權,凈債權對于債權人來說才是實際享有的債權。那么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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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債務人未能按時償還其債務時,債權人有權采取法律行動來追回欠款和利息,盡管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存在這些差異,但債務關系在商業和個人領域中仍然普遍存在,相比之下,債權人是指向債務人提供借款的個人或公司,或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商,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當我們涉及到債務和債權的時候,我們經常將這兩個概念混淆在一起,總之,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差異在于它們在財務、法律和投資方面的角色和地位不同,此外,債務人和債權人在財務方面也有重要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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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那么債權人和債務人是什么意思?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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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三)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那么債權人和債務人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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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是債務人的對稱,下面通過他們不同的定義來了解他們的區別。債權人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那么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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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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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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