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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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防范工程索賠風險及應對措施首先,要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員的合同管理意識和索賠意識,建議委托專業律師對公司的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專項培訓,市政工程項目中的索賠索賠是承包商和業主訂立工程承包合同后,對合同履行過程中風險的再分配,出現了對方應當承擔的風險或者遭受損失時,向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索賠工期或費用的行為,工程索賠制度正是轉移風險的有效方法,防范拖欠工程款風險的措施法律分析:控制工程款拖欠風險的關鍵是控制項目的在建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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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應該在這幾個階段加強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風險。要注意質量標準及竣工驗收條款的風險防范。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結算條款的風險防范,約定結算款的支付時間盡量不要超過行使優先權的時間,爭取約定默認條款,保修金條款應明確約定分期扣回的時間和比例。合同中應體現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措施的具體條款。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防范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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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合同又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一般規模大、周期長、投資多,而且其質量的好壞往往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是否安全。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需格外謹慎。建議經驗不夠豐富的發包人可選擇一些各級工商部門評出的“重合同、守信用”建筑單位,因為這些單位的資質條件已經經過工商部門的嚴格審核,信譽程度較高。其次,建設工程應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承建人,并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操作。那么建設工程的合同風險防范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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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風險條款的法律效力有觀點認為,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價格不因市場價格的變動而調整,這樣的條款屬于讓承包人承擔無限風險,違反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所以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承包人應對方法正如前文所言,雖然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實踐中有些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系國家強制標準,違反其強制性條文的約定無效,施工過程中,若建筑材料價格漲幅過大,可能造成承包人無利可圖甚至虧損的,可以主張適用公平原則調整工程款。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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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對承包內容、范圍、價款、工期和質量標準等合同條款的制訂和履行,業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環境下調控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態。承包方則必須按施工圖紙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向業主提供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建筑產品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是承發包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是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而調處這些爭執和糾紛的主要尺度和依據應是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種約定和承諾,如合同的索賠與反索賠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合同價款調整變更條款等等。作為合同的一種特定類型,建設工程合同同樣具有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屬性。那么公路工程承包合同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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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總結與建議通過以上法律和實際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和建議:1.當工程款沒有合同和欠條時我們首先需要冷靜對待不要慌張要保持理智和果斷并收集一切與該工程相關的證據確保事實清楚,仲裁機構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了仲裁裁決,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償還欠款和利息,2. 在收集好證據后我們可以采取法律途徑來追回欠款比如起訴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9. 在涉及工程款項時要合理評估對方的信用狀況和履約能力盡可能減少風險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在需要時進行追討。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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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 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的風險防范在簽訂和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過程中,應當注意防范法律風險,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和自身的合法權益,2. 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內容,并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合同。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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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1.2分包方冒用主包方名義對外采購欠帳或簽訂合同糾紛風險分包方在施工中,其材料來源主要部分由業主或主包方供給外,自己也需采購大量材料,租賃機械設備。那么工程項目分包合同糾紛風險的規避和對策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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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外,受損一方還可以注意以下幾點,以加強自身維權能力:1. 規避風險:在進行工程款支付前,應盡量避免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要求對方簽署合同并明確約定雙方權益,綜上所述,當工程款未簽合同時,受損一方可以通過和解、行政訴訟、法律訴訟以及第三方調解等方式進行維權,需要注意的是,在沒有簽訂承包合同的情況下出現拖欠工程款糾紛的,當事人可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檢查機構申請調解,如果對調解結果存在異議,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要提供相關的證據。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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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epc工程款糾紛:承包方作為市場中相對弱勢的一方,對合同風險要有鑒別能力,要提高EPC合同管理能力。本文主要就合同價款從六個方面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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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風險的來源建筑工程合同風險屬于建筑工程風險,建筑工程周期較長,所涉及的風險因素多,風險較大。雖然參與工程的各方均有風險,但承擔風險的大小卻有所不同。具體來講,在一個工程中,在建設工程決策階段,業主承擔主要風險,投資決策失誤意味著整個項目的失敗。建筑工程風險識別有以下特點:第一,個別性。因此,在風險識別時,要收集一切有用的信息。在風險識別過程中要通過多種方法進行判斷。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防范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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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 工程款支付的風險和防范措施: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當注意及時支付工程款,避免因拖欠工程款而導致工期延誤、質量問題等風險,5. 工程驗收和結算的風險和防范措施:在建設工程施工完成后,應當注意及時辦理工程驗收和結算,確保工程質量和造價符合合同約定,3. 工程簽證和索賠的風險和防范措施: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當注意及時辦理工程簽證和索賠,確保簽證和索賠的證據真實、合法、有效,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類型1. 工期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通常是固定的,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工程,將會面臨罰款、賠償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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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筑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風險工期延誤,往往是發包人對付承包人企圖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慣用手段。眾所周知,施工進程是一個變動的動態過程,承包人在日后糾紛時,要舉證證明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屬實的,才能證明發包人故意扣減、不及時支付進度款的違約行為是客觀存在的,由此產生工期延長對于承包人來說,才能免責。一旦產生糾紛,承包人可用該視聽資料作為證據,證明承包人的施工進度和發包人不及時給付進度款的違約行為是存在,從而證明工程延期系發包人不及時給付進度款所致,承包人不應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那么建筑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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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筑施工合同有其本身的風險,而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對施工中存在的風險做好防范和控制,從而確保建筑施工的有序進行,由于目前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的情況下,承發包交易中過度向發包人傾斜,承包人處于不利地位,承擔過多的風險,已嚴重制約施工企業的發展,因此,盡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風險是每個施工企業面臨的問題,建筑施工合同風險防范與控制,做好建筑施工合同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提升風險控制水平,也是現階段建筑單位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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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計|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要點分析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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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