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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該讓誰承擔保全費和保險費

2022-01-12 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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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保全保險費未明確約定的情況,該費用應該由哪方承擔,司法實踐中觀點不一。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其享有的訴訟權利,目的在于保障生效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申請人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法院經審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應當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不符合的則裁定駁回申請。至于財產保全有無必要,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是否合適,并非法院實質審查的內容,因為對于申請人來說,財產保全本身就存在風險,而法律、司法解釋在財產保全所進行的一系列制度設計,如提供擔保、反擔保、復議、執行異議等,其意義在于保證保全的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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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2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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