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和30年的養老保險有什么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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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法律主觀:二者區別如下: 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 訴訟 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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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的區別:固定總價合同是指針對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及技術資料的固定總價,當施工時出現設計變更的情況,還是要按照規定進行增減造價的,法律主觀:具體區別如下: 固定總價合同 其實是針對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以及技術資料的固定,當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還是要按照規定予以增減造價的,固定總價合同一般是指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和技術資料的固定總價,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時,需要按規定增減費用。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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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位繼承是在發生法定情形時,代位繼承人基于代位繼承權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的法律制度;而轉繼承是一種連續發生的二次繼承,轉繼承人實際上享有的是分割遺產的權利,而不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那么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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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合同法》中的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這一規定則說明了這兩種合同之間具有相通性。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那么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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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律師嗎不是,除律師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工作人員等都可以作為代理人代理訴訟案件,律師代理民事訴訟與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刑事訴訟的區別具體有以下不同點:(一)、案件性質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從上述簡介可以看出,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就是行使自己的權益,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有時候還會收集證據,使案件清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民事代理人資格的最新規定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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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 擔保物權人與債權人區別 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于債權,3、法律主觀: 擔保物權人與債權人區別 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于債權,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為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5、擔保物權人和債權人的區別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于債權,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于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2、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于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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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與轉包不同的是,轉讓后委托方不再對合同項下的責任負責,而權益和責任則完全由受讓方承擔,2. 責任不同:在轉包中,委托方仍然對最終成果負責,而在轉讓中,責任完全由受讓方承擔,盡管轉包和轉讓都涉及將合同中的責任和權益轉移給他人,但它們之間存在以下區別:1. 范圍不同:轉包通常是將合同中的一部分工作任務轉給其他承包方處理,而轉讓是將合同中的全部內容或權益轉移給第三方,與轉包相比,轉讓是指將合同中的全部權益、權利和責任轉移給第三方的行為。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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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接下來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講解一下應收賬款的質押和應收賬款保理與質押的區別?!稇召~款質押登記辦法》出臺的立法背景,正是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物權法》第228條,該條法律條文首次確認并將應收賬款出質作為獨立的質押種類。在《物權法》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實施以前,企業利用自身擁有的應收賬款進行融資的渠道主要是銀行保理。那么應收賬款的質押和應收賬款保理與質押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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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外情和同居有什么區別在這主要講下婚外情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很容易將這兩者混淆。婚外情是指男女雙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產生的感情俗稱偷情例如夜情、通奸等?;橥馇椴⒉皇请x婚的法定要件之。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婚姻法解釋()第條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款第項規定是離婚的法定條件之據此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可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婚外情和同居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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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擁有百分之51的股權意味著什么1、%股權意味著絕對控股,一般股東擁有公司股權在51%及以上,對于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對于任何股東大會的提案都有一票否決權,2、法律分析:區別是51股權保證了股東是決定控股的股東,一般股權沒有顯示出股東的影響力,2、法律分析:區別是51股權保證了股東是決定控股的股東,一般股權沒有顯示出股東的影響力,2、擁有百分之51的股權意味著絕對控股,擁有絕對的決策權,因為股東會開會一般要需要過半數才能通過決議,因此持有了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權,就相當于控制了股東會會議決議的通過,從而控制了公司。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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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投資拿到的是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成為合伙人或股東之一,通過分配利潤或者其他方式來獲得收益,股權投資拿到的是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成為合伙人或股東之一,通過分配利潤或者其他方式來獲得收益,股權投資拿到的是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成為合伙人或股東之一,通過分配利潤或者其他方式來獲得收益,股權投資拿到的是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成為合伙人或股東之一,通過分配利潤或者其他方式來獲得收益,3、法律分析: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區別:一般來說,它們的投資期限不同、投資方式不同、投資目的不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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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務和律師的區別如下:法律地位不同,3、法務和律師的區別如下:法律地位不同,2、法務和律師的區別如下: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法務的服務對象就是公司,主要是為了滿足企業法律上的需求,而律師的服務對象包括可以是廣大的人民群眾,5、法務和律師的區別是:定義不同:法務是單位內部從事法律事務處理的員工,1、法務與律師的區別在于:法務是單位的員工,律師是獨立于單位外聘的法律工作人員。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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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法律主觀: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是: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自始無效,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1、法律主觀: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是: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自始無效,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簡述無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1、法律分析: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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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在權利性質上,物權為支配權,而債權則是一種請求權,債權和物權的區別(1)在權利性質上,物權為支配權,而債權則是一種請求權,物權和債權的區別如下: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物權和債權的區別如下: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區別是:本質不同,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區別是:本質不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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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合同詐騙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合同詐騙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合同詐騙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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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第3328面錦旗?? 【交通事故受傷對方拒賠,委托元甲快速獲賠】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殘,對方拒不賠償,委托元甲為其維權。 ??元甲律師,盡職盡責,重視證據,幫助委托人獲賠22萬元。 ??為了表示感謝,特送來錦旗一面
元甲律所優勢---書籍?? 我們是唯一一家有自己著作權的圖書《物業輕松管理》,其他律所都是教您打官司,只有我們想教您如何通過和解快速回款,目前在已經合作528家物業公司,累計回款2個億,元甲律所隨時準備幫您解決問題!??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楹蠖速彽梅课?,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