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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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倆人協議離婚方反悔去法院起訴有用不夫妻倆人協議離婚如果通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那么離婚已經成立有方反悔了就無法起訴了。如果只是雙方自行達成離婚協議那么有方反悔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也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1程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于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訴訟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那么倆人協議離婚方反悔去法院起訴有用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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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后能否反悔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便反悔。二協議離婚后能否起訴重新分配財產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去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的離婚方式。那么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后能否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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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政局是否受理離婚協議的變更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做出了適當處理因此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后是不能撤換的。離婚協議書必須在離婚生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民政局是否受理離婚協議的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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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簽完離婚協議反悔情況及解決辦法雖然離婚協議在民政局的備案導致反悔困難但是簽了離婚協議有時候是可以反悔的。如果男女雙方為自愿離婚對子女的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并領取了離婚證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后如果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的行為可以在發現上述行為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簽完離婚協議能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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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王某(女)與李某于2006年結婚,后生育一子。兩年前,李某因做生意和炒股雙雙虧損,一度和家里鬧得很不愉快,夫妻間感情也產生危機。半年后,兩人終因感情破裂而決定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時,李某感覺對不起王某,答應把家庭財產全都給王某,兒子隨王某生活,雙方都簽了字,但到民政部門辦手續時,李某反悔。為此,王某起訴離婚,請求法院按照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分割財產。現在因為雙方沒有登記離婚,所以協議沒有生效。最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兒子隨王某生活,住房一套歸王某所有,現金20萬元作為孩子撫養費歸王某所有,其余25萬元現金歸李某所有。那么離婚協議已簽字還能否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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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那么離婚協議補充協議沒有到民政局備案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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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情:近日,張女士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按照雙方在民政局離婚時達成的離婚協議約定,向其支付補償金和幫助款共計人民幣120萬元。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張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王先生雖主張存在欺詐、脅迫情形,但未提交相應證據,故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因此,建議夫妻雙方選擇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時,在簽署相關離婚協議時,務必要慎重考慮,再三權衡。那么在民政局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能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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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協議離婚之后能否反悔如果只是簽了離婚協議還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就還未發生離婚效力此種情況可以反悔其他情形都不能反悔。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1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都同意就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共同到民政局辦理訴訟離婚是指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決雙方離婚。3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必須以已經離婚這一事實已經發生為前提即未離婚之前該離婚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那么夫妻協議離婚之后能否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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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離婚分割財產后能否反悔可以。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司法解釋可以看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效力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反悔的須在一年內起訴且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會被法院變更或撤銷一是存在欺詐行為二是存在脅迫行為。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那么協議離婚分割財產后能否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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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反悔怎么辦離婚財產協議的反悔法律后果分為以下兩種情形。第種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經民政局離婚備案后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法律的拘束力任何方都不得反悔。就雙方雖已簽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并未至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備案手續則該協議并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方均可以反悔不予履行。如果方在年內進行反悔則可以要求向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進行重新處理。但若法院查明在訂立離婚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會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相應的駁回。那么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反悔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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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后還能反悔嗎1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都同意就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共同到民政局辦理訴訟離婚是指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如果是訴訟離婚則建議律師律師辦理因為此程序相對非常復雜。3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必須以已經離婚這一事實已經發生為前提即未離婚之前該離婚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在審查過程中應當促使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問題作慎重考慮。在離婚要求一致時但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有爭議時登記機關可通過調解協助雙方妥善安排。那么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后還能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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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于是兩人協商,女某書寫了一份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協議,男某同意并在協議上簽字。離婚問題事關重大,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到民政局離婚登記或法院協議離婚時,所達成的協議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雙方協議離婚不成,當事人雙方都有反悔的權利,此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也不能把此協議作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證據。那么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又反悔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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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政離婚協議更改程序是怎樣的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做出了適當處理因此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后是不能撤換的。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那么民政離婚協議更改程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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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雙方已經簽字,還可以反悔嗎?寫離婚協議時,他說對不起我,答應把財產全都給我,也簽了字。可就在去民政部門辦手續時,也許是受了那個第三者的挑唆,他竟然反悔了。如果起訴離婚,這份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很多夫妻在簽下自己名字的同時,感覺自己就此和對方解除了,協議自此生效了。也就是說,你丈夫不肯去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就是無效的。如果訴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法院是不會按離婚協議書分割財產,判定你丈夫“凈身出戶”的。但這份協議書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輔助證明你丈夫在婚內的過錯行為。那么在離婚協議上簽字能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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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書反悔如何處理如果簽署了離婚協議沒有去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并未產生效力可以反悔。如果已經在民政局登記離婚了能不能反悔需要依據離婚協議的不同內容而定。首先離婚本身不能反悔雙方離婚后其夫妻關系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主要涉及撫養權和撫養費。綜上如果在民政局簽署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即應當遵守如果在離婚一年內因財產分割協議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而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那么離婚協議書反悔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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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一說,所以婚姻大事不可兒戲,簽署離婚協議一定要謹慎,否則后果很難改變!幫助當事人獲得北京房產3套、黑龍江房產1套、京牌車、孩子撫養權、現金及存款等!咨詢專業律師,才能有滿意的結果!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何能讓自己的權益最大話,可以聯系我,幫你規劃。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