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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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具體來說,這些外國人既包括在我國境內實施犯罪的外國人,也包括在我國境外實施我國有權管轄之犯罪的外國人。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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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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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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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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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被判處驅逐出境的不一定永遠不能再回來,過了這個期限之后外國人可以再申請入境,但需要出入境管理部門的審核,不過也很有可能永遠被拒;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五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有的是在中國已經定居的,有的是在中國工作的,有的是在中國學習的等。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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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6、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確定,就近安排。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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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規定的驅逐出境,是一類刑事處罰,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外國人違背治安管理或出境入境管理,情節惡劣,尚未構罪的,承辦的公安部門能夠層報公安部懲處驅逐出境。公安部做出的驅逐出境決策為最后決策,由承辦機關宣告并執行。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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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華無使、領館或者使、領館不予配合的,應呈報外交部或公安部,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4、最后,執行機關應督促、查驗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辦妥離境的機票、車票、船票,相關費用應由本人負擔;5、執行方式。首先,對于被法院判決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和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處罰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對于主刑即有期徒刑執行期滿后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原羈押監獄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6、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五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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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外國人違背治安管理或出境入境管理,情節惡劣,尚未構罪的,承辦的公安部門能夠層報公安部懲處驅逐出境。公安部做出的驅逐出境決策為最后決策,由承辦機關宣告并執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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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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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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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公安部作出的驅逐出境決定為最終決定,由承辦機關宣布并執行。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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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刑法規定的驅逐出境,是一類刑事處罰,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做為附加刑的驅逐出境,由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處;而做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則由地方公安部門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它有關規定,報告公安部,由公安部做出決策。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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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規定的驅逐出境,是一類刑事處罰,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做為附加刑的驅逐出境,由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處;而做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則由地方公安部門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它有關規定,報告公安部,由公安部做出決策。外國人違背治安管理或出境入境管理,情節惡劣,尚未構罪的,承辦的公安部門能夠層報公安部懲處驅逐出境。公安部做出的驅逐出境決策為最后決策,由承辦機關宣告并執行。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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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對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中國公民包括港澳臺人員,不適用單獨或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刑罰。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有的是在中國已經定居的,有的是在中國工作的,有的是在中國學習的等。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無疑是驅逐出境的對象。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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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長達三年多的訴訟,終于雙方達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預約,一大早陪當事人一起來辦理離婚登記申請,希望未來一個月一切順利
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三人合伙做道路施工項目,隨后兩人退股,完工后甲方一直未支付當事人工程尾款。通過天用律師申請仲裁,裁決對方支付當事人工程款869萬元,同時對方承擔了我方的保全費、律師費、80%仲裁費,幫助當事人獲得了最大權益。
法院判決確定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執行過程中債務人去世,如何讓債務人的繼承人還款? 是申請變更執行人?還是再訴一個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但結婚證是在國外領取,感情破裂后如何離婚?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申請法院調解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