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支付職工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卡返還現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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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市民羅女士說,自己本欲往金色米蘭拍婚紗照,卻誤入精致米蘭,并且交了100元定金。為了趕上精致米蘭的優惠活動,羅女士當下交了100元錢,并與婚紗店約定拍攝時將余款付清。”羅女士說,自己再次致電精致米蘭婚紗攝影,“你們和金色米蘭到底是不是一家的呢?而孫姓負責人表示,羅女士交的是定金不是訂金,備注上注明了概不退還。合肥市法律咨詢熱線值班律師告訴記者,根據合同法約定,支付了定金,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定金不能要回。”羅女士說,交錢時工作人員也沒有特別說明,她并不知道這個錢是定金不能要回。那么準新娘走錯婚紗店,支付定金不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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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首先,婚前男方給與女方的金首飾,屬于一種婚前贈與行為關于退婚這一塊:按照已有案例來看,如果是女方退婚,一般是全額返還男方婚前贈與,因為這種贈與實際上雙方存在一個約定,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一般包括現金及貴重飾品等;如果是男方退婚,一般是進行協商,退還部分財物。其實無論是退金飾還是現金都可能涉及一個折價問題;而如果是鉆石白金飾品,就有可能牽扯到一個銷售問題,折價可能更多一些。一般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女方執意退還物品的,也是可以的,不能要求女方強制支付相應的現金。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那么女方退婚首飾需要折現金退給男方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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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2009年10月2日,村民張某與黃某簽訂一份花生購銷合同,雙方協商約定,10月30日前由張某向黃某提供花生1000公斤,黃某支付對價4.4元每公斤,黃某應先行支付定金1000元。但由于黃某隨身攜帶資金不夠,當場僅支付定金500元,表示剩余500元過幾天再行支付,張某表示同意。至11月10日,花生市場價格上漲,張某不再履行合同,黃某要求張某雙倍返還定金2000元,張某表示異議。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定金合同均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成立,且定金數額應按約定計算,故張某應返還黃某2000元;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雙方約定定金為1000元,但黃某實際支付未500元,此時對定金合同作了變更,故張某只需返還黃某1000元。那么約定支付不一,事后該返還定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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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綜上所述,法院認定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雙方事前協商彩禮為68000元,后陳某母親陸續從銀行取款,事后劉某又默認支付彩禮的事實,關于爭議焦點2,陳某與劉某雖然舉辦了結婚儀式,但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陳某有權要求返還彩禮,現陳某、劉某兩人已分手,雙方為返還彩禮、嫁妝等問題產生爭議,關于爭議焦點1,陳某提交了陳某父母微信聊天記錄、陳某與劉某的錄音等證據,陳某父母微信聊天記錄發生在2021年3月,可以證明雙方協商確定彩禮為6.8萬元,但當時未給付。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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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主合同約定以現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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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訂婚期間支付彩禮終止關系后應返還基本案情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法官認定男方母親轉款給女方的45萬元為結婚彩禮,扣除女方返還男方91000元后,依法判令女方返還原告男方彩禮359000元,并駁回相關利息訴請。王某以楊某獲得彩禮后不同意與其結婚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楊某返還上述款項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法院認為,原告母親向楊某轉款45萬元系以雙方能夠締結婚姻為目的,具備彩禮的性質。那么訂婚期間支付彩禮終止關系后應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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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拆遷土地出讓金補償標準通常依照全部地價的40%來計算,土地使用權存在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土地估價機構評估,而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則是對公共建筑設施取得土地金返還款的處理意見,房屋拆遷土地出讓金由誰承擔應參考土地出讓金的相關標準,土地出讓金是指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所需要支付的資金,拆遷土地出讓金也有其補償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繳納規定包括,個人住房、共有住房、拆遷安置房轉讓等補償規定,那么,拆遷土地出讓金的補償標準和返還政策都有什么。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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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法律分析:只有欠條沒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根據相關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30萬借條沒有轉賬憑證如果人們缺乏大量的實質性證據,可自己又是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供個人社交平臺的交易記錄,以及與對方的聊天記錄,現金借款沒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怎么辦現金借款沒有借條收集證據 沒有借條的,對于欠款追討有很多途徑,比如與對方進行協商,要求支付并錄音。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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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3.在陳述事實時,應圍繞彩禮返還糾紛的主要爭議點展開,詳細描述雙方的爭議與分歧,第三部分:法律依據和爭議焦點1.彩禮返還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第一部分:引言彩禮返還起訴狀涉及諸多法律知識和程序,需要在起訴狀中準確地陳述事實,并有適當的法律依據,第四部分:請求和陳述意見1.在請求部分,應將當事人的具體要求列明,如彩禮的返還與利息,違約金的支付等,2.起訴狀中應明確指出彩禮返還的事實,包括彩禮的數額、支付方式、返還協議等,本文將向大家介紹如何撰寫一份完整且具有說服力的彩禮返還起訴狀,以幫助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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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被告王某提出反訴,要求原告陳某返還戀愛期間為其購買汽車支付的款項及給付的現金、存款。評析該案為婚-約財產糾紛,司法實踐中,因對婚-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基礎和性質、婚-約財產的性質認識不同,往往裁判各異,因此,須進行厘清。在婚-約財產糾紛中,財物返還請求權的基礎并非婚-約無效,而是婚-約背后所發生的財物贈與行為。那么婚約財產返還的請求權如何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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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按法律規定,未領取結婚證,彩禮支付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彩禮。后因雙方在準備辦理結婚過程中發生矛盾,林某要求解除婚約。程某要求林某返還訂婚時所給付的19800元禮金以及“三金”。林某認為雙方已經訂婚且同居生活,禮金已經用于共同生活,拒絕返還。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程某無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林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程某彩禮現金及金器首飾折價人民幣27800元。那么同居后鬧分手能否要求返還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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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小薛和小王本是男女朋友,二人于今年春節訂婚,小薛為此花了17萬多元下了彩禮和禮金。但最終雙方因發生矛盾,解除了婚約,但小王拒不返還彩禮。訂婚儀式舉行時,小薛還代表父母、姐姐及其他親屬以現金方式支付小王彩禮22400元。小薛為籌備婚禮向小王支付了數額不菲的彩禮,由于現在雙方婚約已解除,小薛多次與小王協商返還彩禮事宜,小王均以種種理由加以拒絕。小薛認為,其在戀愛期間背負巨大的經濟壓力,按照雙方的家鄉習俗向小王支付了巨額彩禮,現婚約已解除,小王應立即將上述彩禮返還。為此,小薛告上了法院,要求小王立即返還上述物品及禮金,共計178994元。那么解除婚約一方拒不返還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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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法律規定,未領取結婚證,彩禮支付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彩禮。后因雙方在準備辦理結婚過程中發生矛盾,林某要求解除婚約。程某要求林某返還訂婚時所給付的19800元禮金以及三金。林某認為雙方已經訂婚且同居生活,禮金已經用于共同生活,拒絕返還。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程某無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林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程某彩禮現金及金器首飾折價人民幣27800元。那么同居后鬧分手是否要求返還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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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現金貸超過36%是否違反法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現金貸款年利息超過36%的,是屬于高利貸的行為,高利貸是違法的,超出法律規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如果借高利貸到期的,應該按照以下方法解決: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債務,借貸人需要盡力償還。那么現金貸超過36%是否違反法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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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那么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與返還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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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糾紛成功和解120萬元!但對方不按期支付怎么辦?天用律所專案組指導當事人余先生準備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了盡快要回工程款,優先與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經過天用調解中心團隊的不懈努力,運用以訴促調的方案,最終雙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雙方約定,村委會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進行支付;若未按約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且村委會需再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壓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村委會也如愿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第一期還款。但天用律師根據豐富經驗,時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還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會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態過于樂觀,覺得村委會第一期履約支付了,后續支付肯定也沒問題! 期間,天用律師也多次催促村委會盡快支付,歷史再一次重演,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會一分錢沒付,此時余先生著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馬上申請執行。 天用律師快馬加鞭立上執行案件后,與余先生溝通,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一方面,天用律師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會往來賬戶;另一方面,也與執行法官積極溝通,因為調解書里面已經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到期未按期償還,需要多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天用律師成功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發現自身銀行賬戶被凍結,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萬元的違約金后,從之前的拖延到主動找到余先生提前償還了120萬元工程款! 余先生對天用律所專業高效的工作很滿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送來了一面帶著滿滿謝意的錦旗!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運輸費,中間人有連帶支付責任嗎?邢先生對如何要回運輸費心急如焚,窮盡了自己所有的辦法依然沒有要回運輸費!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他的難題才得到了解決!天用專案組通過案件詳細分析,認為訴訟、申請財產保全是解決邢先生要賬難題的最佳解決方案,于是整理證據資料啟動立案工作。 面對庭審中王某與宋某的各種狡辯,天用律師拿出微信記錄、資金轉賬記錄、錄音等全面的證據,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法院判決王某全額支付邢先生的運費,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