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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按照當時合同簽訂的條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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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生效判決、仲裁裁決予以確認或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除外。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公道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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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款的支付一般分為兩個流程,預付款支付流程和進度款支付流程。預付款一般的支付流程是施工單位提交《預付款支付申請表》給預算專員,預算辦根據合同約定的預付比例審核預付款,簽署申請表然后交給財務部;財務部復核后,交給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然后將審批通過的申請表交給出納安排付款。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流程比預付款稍微復雜,通常是施工單位先向工程部提交《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表》,并附上已完工程的預算書;工程部審核當月完成的項目及相關工程量,審核完畢由工程部經理簽字后交到預算專員;預算專員審核已完工程量,并審核工程預算價,確定當月完成工程造價,根據合同約定,審批工程款,預算專員簽字確認;之后,預算專員將簽字確認的申請表上交財務部審核。財務部審核無誤后,將申請表交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施工單位根據審核審批通過的申請表中的金額開具發票;施工單位將審核審批通過的申請表以及相同金額的發票上交到財務部,財務部再次復核申請表的金額是否與發票金額一致,以及核對發票的各項內容后,交到出納處辦理該款項的轉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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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司法鑒定的目的就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如果案件事實清楚就不應當進行司法鑒定。換言之,如果雙方對工程造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就不應當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同時,如果當事人已經對結算達成一致意見,即使對客觀的事實存在差異,也屬于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處分,法律不應予以干涉。在退一步講,如果當事人認為不應當以已經達成的結算書作為結算依據,也應當先以結算協議存在可撤銷之情形向依法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因此,只要工程結算協議不存在法定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通常情況下,乙方申請重新造價鑒定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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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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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村小組征地不通知個別村民,個別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討論決定方可辦理: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經營方案;5、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9、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