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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進行了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本案中,張某為了達到在當地食品銷售市場上打敗行業對手、降低其市場競爭力的目的,利用防疫站對稼裕食品廠感染性腹瀉進行調查一事,在明知調查報告已經作出疫情與產品質量無關的結論后,歪曲、篡改報告對疫情原因的認定,捏造已有10萬人被感染的虛假事實,屬于捏造事實,引起公眾對疫情真實原因的錯誤認識;其通過郵寄的方式大量散發寫有虛假事實的調查報告,應當認定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此舉直接導致稼裕食品廠產品滯銷,產生巨額經濟損失。故張某的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依法應予懲處。當代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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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這種情況通常會在半年左右尤其徒刑或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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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入戶搶劫”等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到本案,張某構成搶劫罪無疑,關鍵在于張某是否屬于“入戶搶劫”以及由此決定的量刑幅度。我們認為,《刑法》之所以規定“入戶搶劫”更重刑罰,旨在突出“戶”對于人們的私密性以及安全保障意義,因此,《刑法》規定的“入戶搶劫”應當是指行為未經許可強行入戶、破門(窗)入戶、偷潛入戶等情形,不包括合法入戶后臨時搶劫情形。本案中,張某進入林女家中之時并無犯罪故意,亦屬合法進入,只是臨時起意實施犯罪,故對其只能以搶劫罪的一般情節定罪量刑,而不能以其“入戶搶劫”論處,致使其法定刑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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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犯罪行為人虛構事實,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區分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收受他人財物的原因是基于其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還是虛構事實使請托人自愿給付財物。具體到本案,周某雖然系國家工作人員,但其在A公司參與競標過程中,并未利用職務之便促成A公司中標,只是虛構“協調”評標人的事實收受A公司賄賂款,應當以詐騙而非受賄200萬元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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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做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依據此法條可知,有權啟動該程序的只有檢察院和法院。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劉某處于正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階段,經鑒定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需要對其實施強制醫療。對劉某的強制醫療需由公安機關向檢察院出具強制醫療意見書,檢察院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犯罪嫌疑人劉某只能是被申請人,無權主動申請啟動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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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尋釁滋事罪通常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和之前的犯罪合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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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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