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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轉讓商鋪合同的注意事項是:注意關于商鋪信息及產權、使用權方面的條款是否清晰;關于時間、價格、地點、不可抗拒力的條款是否準確;關于雙方當事人的信息是否屬實;關于售后物業管理和違約責任的條款是否明確等。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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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通過中介買二手房的步驟是:買賣雙方初步達成意向、買方交付定金;談判簽約,買方向賣方支付首付款或全款;繳納相關稅費、到房管局申請房產轉移登記;領取過戶回執,交房。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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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產營業稅(現已被增值稅替代)是:房產證滿2年,面積在144㎡以上的需要繳納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5.5%、在144㎡以下的不需要繳納;房產證未滿2年的,面積在144㎡以上的需要繳納總房價的5.5%、在144㎡以下的需要繳納差價的5.5%。法律依據:《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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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老百姓面對不合理拆遷的維權方式是:可以向公安報警,同時注意收集相關違法拆遷證據,然后通過申請信息公開,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違法點,進而給征收方施加壓力,爭取時間以獲得談判或訴訟的主動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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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易無產權二手房的風險是:無產權二手房交易人不具備國家頒發的房屋產權證,其產權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無產權二手房交易后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無產權二手房很難拿到全額拆遷補償;無產權二手房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不能抵押流轉。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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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發生房產違約糾紛的訴訟期一般是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以申請適當延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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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職工因工未休年假的可以獲得補償。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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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看你當時簽署的協議具體怎么約定的,你可以詳細敘述一下或者打電話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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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可以找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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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可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