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2)自由選定招標代理機構并核驗其資質證明;
(3)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時,可以參與整個招標過程,其代表可以進入評標委員會;
(4)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情況的資料;
(5)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