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部分勞動群眾集體擁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共同勞動并實行按勞分配的經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第四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中任一項的規定:
1、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2、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3、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1、、2、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占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應不低于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適當降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