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是否被執行



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