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無罪釋放流程



根據法律規定, 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1)拘留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2)逮捕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3)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4)經人民法院審判后宣告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5)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6)申請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