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時間是多久

導讀: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用人單位聘用律師參加法律活動不是勞動關系,二者之間是委托代理法律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代理關系是基于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代理人與第三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總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時間是:提出會見要求的四十八小時內,應安排會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