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辦理流程怎么走(收監前辦理保外就醫辦理流程)

導讀:
去看守所保外就醫流程看守所保外就醫條件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屬于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保外就醫的流程怎么走保外就醫,又稱保外就醫治療,是指對某些罪犯在服刑期間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情況,經法院審查批準,可以在醫院接受治療而不必返回監獄的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保外就醫的流程怎么走
保外就醫,又稱保外就醫治療,是指對某些罪犯在服刑期間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情況,經法院審查批準,可以在醫院接受治療而不必返回監獄的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下面是保外就醫的流程:
1. 申請:罪犯或其家屬向所在監獄提出保外就醫申請,并提供相關的病歷資料和醫生證明。
2. 審查:監獄負責人、醫生、法醫等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初步的意見。
3. 提交申請:監獄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提交給當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查和決定。
4. 審核:法院會組織醫生、法醫等專業人員對罪犯的病情進行評估,并進行必要的檢查和診斷。
5. 決定:法院根據專業人員的評估和檢查結果,決定是否批準保外就醫申請。如果批準,將簽發相關的文書,通知監獄和醫院。
6. 執行:罪犯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由監獄將其送往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在治療期間,罪犯需遵守相關規定,如不得離開醫院,不得與外界聯系等。
7. 結束:治療期滿后,罪犯需返回監獄服刑,或者根據情況繼續申請保外就醫。
需要注意的是,保外就醫是一項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只有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和批準。對于申請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當提供真實和準確的病歷資料和醫生證明,同時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以免違反法律規定而受到懲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去看守所保外就醫流程
看守所保外就醫條件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屬于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罪犯想申請保外就醫怎么辦理
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可以在監外醫治。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可以申請保外就醫。(一)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罪犯及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申請書》,經分監區集體研究,上報監區審核,監區審核同意后,由分監區帶罪犯到監獄醫院進行醫療鑒定。(二)醫療鑒定的診斷結論證明應由醫院的二名以上主治醫師和業務院長簽字,并加蓋公章。醫療鑒定的證明材料應包含醫療主觀證明、客觀檢查、化驗等材料以及相關的病歷復印件。(三)經鑒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可將《保外就醫審批表》和醫療鑒定結論連同其它證明材料,報監獄獄政管理處審查。(四)經批準保外就醫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監獄應填寫《提請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執行監督考察通知書》,發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以便對罪犯的監督和考察。同時,監獄應將批準文書和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和原判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六百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執法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一)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二)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或者對于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沒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開具的證明文件的;(三)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沒有同時將書面意見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的;(四)罪犯被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的;(五)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沒有依法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申請保外就醫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看守所按以下程序辦理罪犯保外就醫手續:
(1)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
(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得犯人家屬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蓋章;
(3)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審批機關批準;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
(4)罪犯保外出所時,應寫出罪犯出所鑒定意見,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對于嚴重疾病的界定,既要科學合理,又要準確而便于操作。總的范圍可定為:
(1)有生命危險;
(2)有嚴重傳染性;
(3)生活難以自理;
(4)短期內難以治愈、且在監獄和勞改場所不便治療。
綜上所述,保外就醫的辦理程序還是比較簡易,但是有關部門對罪犯的病情會進形分類,有些不需要或者偽造的病情,則不會被受理,例如,罪犯為了逃避懲罰在獄中自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一、保外就醫的條件
可以保外就醫的情形有: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等。
二、保外就醫的程序
1、監獄、勞改隊、少年管醫院鑒定;
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
3、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
4、審批。
三、相關法律依據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區別
一、保外就醫
所謂保外就醫,是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蔽迅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二、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有兩種:一種是對判決、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另一種是在刑罰執行期間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監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又稱保外就醫。
法律還規定,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應該怎么辦理保外就醫
法律分析:辦理保外就醫的流程: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 第二條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法院直接決定保外就醫的程序
保外就醫的審批并不是由人民法院進行的,而是由勞改局進行審批,保外就醫要進行病殘的鑒定,再由監獄等部門提出申請。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保外就醫應該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向所在地的勞改局提出申請。根據罪犯的情況。可以批準和決定保外就醫的時間為六個月到一年不等。期限屆滿前,監獄、勞改隊和未成年人拘留中心應當派警察進行現場調查或者發函調查。
法院不能直接決定保外就醫的程序,一般由刑法執行科或獄政科決定。程序是:進行病殘的鑒定,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審查取保人資格;與罪犯家屬聯系,辦理取保手續。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保外就醫,是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有關部門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保外就醫的情形: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等。
綜上所述,依據保外就醫司法解釋的規定,保外就醫的審批并不是由人民法院進行的,而是由勞改局進行審批,保外就醫要進行病殘的鑒定,再由監獄等部門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七條
對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并與罪犯家屬聯系,辦理取保手續。 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院直接決定保外就醫的程序
法院直接決定保外就醫的程序如下:
1、監獄、勞改隊和少管所討論收到的申請;
2、申請通過后,會上報獄政科,并讓駐勞改機關的檢察院人員初審;
3、初審通過后,對申請人進行病殘鑒定。一般情況下,在監獄、勞改隊和少管所醫院進行病殘鑒定。也可以把罪犯送到勞改局中心醫院,或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檢查鑒定;
4、院長簽字蓋章后,辦理流程到此就結束。
保外就醫的條件包括:
1、罪犯確實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在醫院接受治療,并有醫院證明和監獄醫療機構的證明;
2、罪犯在監獄中已經接受過必要的治療,但仍無法治愈或緩解病情;
3、罪犯的病情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或監獄醫療機構的鑒定,并經過法院批準,才能獲得保外就醫的資格;
4、罪犯必須有固定的住所,有人負責照顧和監管,保證不會逃跑或危害社會安全;
5、罪犯必須簽訂保證書,承諾不會逃跑或違反法律,同時還要接受監獄、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保外就醫的手續如下:
1、提交申請:罪犯或其家屬應向刑罰執行機關提出保外就醫申請,并提交相關醫療證明;
2、醫療鑒定:刑罰執行機關應當組織醫療機構對罪犯的病情進行鑒定,確定是否需要保外就醫;
3、批準決定: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的保外就醫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醫療鑒定結果和法律規定作出批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4、簽訂協議:罪犯及其家屬應當與刑罰執行機關簽訂保外就醫協議,明確相關約定和規定;
5、接受治療:罪犯到達醫療機構后,應當按照協議接受治療,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6、返監:罪犯治療期滿或者治愈后,應當及時返回監獄服刑。
綜上所述,保外就醫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如何保外就醫
法律分析:保外就醫辦理流程為:
1、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進行病情診斷。
2、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核實調查居住地的影響,并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
3、罪犯需要申請保外就醫的,需要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4、監獄、看守所進行審議公示或者公告,無異議的則報批。
5、準予監外執行的,向罪犯發放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時為罪犯辦理出監、出所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八條 對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監獄、看守所對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核實其居住地。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監獄、看守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監督有關診斷、檢查和鑒別活動。
第十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是:1、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改造期間患有嚴重的疾病,短期之內會有死亡的危險,或者身患殘疾已經無法自理等情況的可以申請保外就醫,2、申請保外就醫需要由監獄開會討論通過,進行病殘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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