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限高令?



限高令就是法院的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令,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中的一些老賴不履行義務,從保護執行申請人角度,作出的一種限制繳費的決定。當然,在被執行人履行完畢或者有其他條件發生時,也是可以申請解除的。具體方法如下:1,提供有效的擔保。被執行人并沒有履行完畢,但是他找到了可靠有效的擔保人,經過法院和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在約定的時間內仍不能履行的,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2,經過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此時還沒有完成履行義務,必須經過申請執行人的書面同意,向法院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3,向法院提出申請。此時仍然處于限制消費期間,自己需要寫一個解除限高令的申請,連同執行人的諒解和同意的文書,一并交給法院法官,經過審核通過之后,也是可以解除限高令的。4,被執行履行完后,申請解除。被執行人履行完判決義務之后,法院執行程序已經完畢,這個時候還沒有解除的原因在于沒有申請。所以,還得向法院提出解除限高令的申請,法院作出解除決定之后,會通知相關協助執行的單位,通過公告的方式解除限高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