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有限合伙企業



(一)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