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宅基地補償標準



宅基地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
(一)在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費用: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征收補償費和安置費的80%支付給承包戶,20%補償給村集體;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該費用全部支付給所有權人。
3、耕地開墾費;
4、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5、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