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能做多久?



傷殘等級鑒定就是勞動能力鑒定,必須先進行工傷認定并治愈出院后才可申請鑒定,出院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30日內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按規定進行鑒定,工傷認定單位申請必須1個月內申請,個人必須在1年內申請。一般情況下進行工傷傷殘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60日內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果,如遇特殊情況的話,那么可以延長30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