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越早做越好嗎,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越早做越好嗎

導讀:
2020年2月27日,原告向永州市柳子司法鑒定所申請傷殘等級及醫療費、誤工、護理、營養期評估,柳子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3月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傷后至2020年3月2日止傷情治療費(含鑒定費)參照醫院正式發票,今后繼續復查及康復費用預計1000元,在進行傷殘鑒定時,需要確保傷情已經相對穩定,并且已經完成了必要的治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后,應先進行治療,待傷情相對穩定并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時,才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傷殘鑒定越早做越好嗎
傷殘鑒定并非越早做越好。在進行傷殘鑒定時,需要確保傷情已經相對穩定,并且已經完成了必要的治療。如果過早進行傷殘鑒定,可能會因為傷情尚未完全穩定而導致鑒定結果不準確。參考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后,應先進行治療,待傷情相對穩定并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時,才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此,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傷殘鑒定是非常重要的。法規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越早做越好嗎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并非越早做越好。實際上,進行傷殘鑒定的最佳時機應該是受傷者的傷情已經相對穩定,并且已經完成了必要的治療之后。這是因為傷殘鑒定需要評估受傷者的傷殘程度和未來可能的影響,而這些都需要在傷情穩定后才能進行準確的評估。
如果過早進行傷殘鑒定,可能會因為傷情尚未完全穩定而導致鑒定結果不準確,從而影響到后續的賠償和處理。因此,受傷者應該在治療基本結束后,咨詢專業醫生或相關機構,了解何時進行傷殘鑒定最為合適。
此外,進行傷殘鑒定時,還需要注意選擇具有相關資質和經驗的鑒定機構,以確保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同時,受傷者也應該積極配合鑒定機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并非越早做越好,而是需要在適當的時機進行,以確保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案例分析:
2019年被告恒基公司將其從某單位承包施工項目的有關木工部分分包給他人,而被告黃某某又從中分包到部分木工活,之后召集人員進場施工。為了趕工期,2019年12月17日被告黃某某將原告蔣某某介紹到工地做木工。次日,原告蔣某某戴著安全帽及勞保手套從事木工工作,當其按下電鋸停止按鈕后,未等電鋸完全停止旋轉,即去拿鋸子上的木頭,且被電鋸鋸傷左手拇指,直至看到流血才發現被鋸傷,現自認之前不懂手提電鋸操作流程,也未將此事告知被告。當日,原告被送至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永州職院附屬醫院)救治,入院診斷為左手拇指末節外傷性缺損,急診行左拇指末節殘端修復術,2020年1月1日原告出院,出院診斷為拇指損傷左拇指外傷性缺損,該次實際住院14天。2020年1月4日,原告因左拇指仍疼痛,再次前往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永州職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7天,于2020年1月31日出院。以上兩次住院天數共計41天,共花醫藥費7274元,已全部由被告蔣某某代為墊付。
2020年2月27日,原告向永州市柳子司法鑒定所申請傷殘等級及醫療費、誤工、護理、營養期評估,柳子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3月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傷后至2020年3月2日止傷情治療費(含鑒定費)參照醫院正式發票,今后繼續復查及康復費用預計1000元;評定誤工期80日,壹人護理40日,營養期60日,每日30元。之后,雙方就后續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本院。
裁判結果裁判結果
限被告湖南恒基建筑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黃遠村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賠償原告蔣崇義傷后損失24726.98元(此款包括被告蔣斌代為墊付的醫療費7274元,其中被告黃遠村的責任份額為3532.45元);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提出申請:交通事故的傷殘鑒定通常是由當事人,如受傷者或其家屬,向處理該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或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交相關的醫療證明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確定鑒定機構:交警部門或法院在收到申請后,會指定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些機構通常是獨立的第三方,具有專業的醫療和評估人員。
進行鑒定: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受傷者需要前往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鑒定過程可能包括身體檢查、查閱醫療記錄、詢問受傷經過等。鑒定機構會根據受傷者的具體情況,依據相關的傷殘評定標準進行評估。
出具鑒定報告:在完成鑒定后,鑒定機構會出具一份書面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會詳細描述受傷者的傷殘程度、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影響,以及可能的后續治療建議等。
提交報告并處理:鑒定報告會被提交給交警部門或法院,作為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和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當事人也可以根據鑒定結果,與對方進行協商或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傷殘鑒定程序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在進行傷殘鑒定前,建議當事人先咨詢當地的交警部門、法院或專業的律師,以了解詳細的程序和要求。
案例分析:
2021年3月20日12時10分,徐某某駕駛車牌號為贛C7××××的小型客車沿橋東--荷湖行駛至橋東鎮東岸村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撞到行人黎某某,致黎某某受傷和贛C7××××小型客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黎某某被送往豐城市中醫院住院治療61天,醫療費29748.46元。江西省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XXXXXXXXXXXXXXXXXX]認定:被告徐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黎某某無責任。2021年6月24日經豐城豐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黎某某的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評定后,作出[豐安鑒定[2021]臨鑒字第458號]被鑒定人黎某某的傷殘評定為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3000元。贛C7××××小型普通客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均自2020年10月29日零時起至2021年10月28日二十四止。
裁判結果裁判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黎冬蘭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72171.61元;二、被告徐陽賠償原告黎冬蘭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174.85元;扣除其墊付的醫療費19000元,原告黎冬蘭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徐陽17825.1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8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原告黎冬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