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訴訟時效



部分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因建設方拖延而遲遲不能辦理結算,有部分施工企業認為,工程沒有辦理結算,則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承包人結算工程價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當事人約定的結算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結算文件之后結算期限內協助結算的,訴訟時效自該結算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對于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根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包人請求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的請求之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因此,從對方應付工程款之日起3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經過,即獲得法院支持的勝訴權消失。但是在此期間內只要持續主張,就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建議采取發EMS催討工程款等方式中斷。考慮到工程款清欠實踐,建議在對方停止付款,逾期6個月后一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會面臨各種變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