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表能作為欠款的證據嗎



工程結算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已完工工程量和應付工程價進行確認的雙方意思表示。建設工程糾紛,發包人與承包人如果沒有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作為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最終雙方形成了工程結算表,并且發包人在結算表上簽字或蓋章的,承包人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欠款的書面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
當然,除了工程結算表之外,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如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聯系單、工程變更單、工程對賬簽證以及其他往來函件、記錄等書面證據,可以作為工程量計算和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因此,要求我們在工程結算中,仔細審核送審結算資料,全面熟悉、了解工程具體情況,現場勘探,核實送審資料與實際情況的一致性,審核施工現場簽證單有效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 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 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 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 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 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