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么給撫養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具體負擔多少以及期限長短,雙方可以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會考慮如下幾點:
1、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數額,法院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可參考同行業的平均收入確定;
2、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可以按月、季、年給付,但是實踐中法院判決按月支付較多。
3、如果有證據證明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者子女患病等原因需要增加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