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和同居有什么區別



通奸是指有配偶一方秘密與配偶以外的其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雖然有些通奸行為在一定范圍內被人知曉,但這種知曉是出于當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曉,它在本質上是不公開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曉的。通奸與重婚、同居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它是隱秘的,一般不為他人所知曉,不具有夫妻名分和配偶權利、義務,只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
而同居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實際上即為非法同居。同居與通奸相比對于合法婚姻的穩定性危害更大,判斷是否構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要看雙方關系在時間上的持續性、關系的穩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一旦一方被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重婚情形,可能承擔民事甚至刑事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