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沒未過世可以開始繼承嗎



被繼承人沒有過世時,繼承是不能開始的。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一開始,繼承法律關系發生,繼承人可以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受遺贈人也可以向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索取遺贈的財產。
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沒有死亡前,是一種客觀上可能得到的權利。這種期待權具有不穩定性,可能因為某種原因喪失或者被剝奪。
只有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繼承權才從不確定狀態,轉化成現實可行的狀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死亡分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情況。生理死亡的時間以戶籍登記的死亡時間為準,無戶籍登記的,以醫院的死亡證書為準,兩者矛盾的以醫院的死亡證書為準;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決宣告之日,為失蹤人的死亡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