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交通事故無法定責怎么辦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于主觀故意的“二次撞擊”現象,單從現場一般很難認定,除非有現場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線索。對于剎車痕跡與行為人是否進行沖撞準備的證據上,一般可以辯護為出于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所以這類證據并不能作為直接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現象的成因中,“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屬于邏輯學上的矛盾關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說,當交通事故中出現二次撞擊現象的時候,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主觀故意,則說明對方起碼是主觀過失。同時,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是由交通違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條件的,即使有過失行為引起二次撞擊,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