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使用教育懲戒權?



懲戒權是教育管理學生的手段不是目的。使用任何教育手段的前提要源于對學生的真誠關心和愛護,對學生成長的負責和盡職,是教師職業道德的要求所在。懲戒權不能只用來學生犯錯誤時的懲罰,應該致力于讓學生明白哪些錯誤行為是不允許犯的,犯了就要承擔責任和后果,就必須得接受相應懲罰。讓教師的懲戒權成為學生的警示牌,像警鐘時刻提醒學生在錯誤面前收斂、止步、自醒,達到未懲戒而收到了懲戒的效果。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2、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3、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4、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5、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1、點名批評;
2、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3、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4、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5、課后教導;
6、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