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進入黑名單的后果



1、對輕微職業失信行為的懲罰措施:信用提醒、誠信約談和通報批評情況記入該保險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2、對一般職業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進行行業公示,一般職業失信信息在保險從業人員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公示期為一年,依據國家規定進行信用修復的,最短公示期不少于三個月。(若在列入職業失信人名單內再次出現失信行為,其移出時間自新的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順延一年。)
3、對嚴重職業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對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保險從業人員將其列入黑名單,在保險從業人員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公示期為三年,依據國家規定進行信用修復的,最短公示期不少于六個月。(若在列入職業失信人名單內再次出現失信行為,其移出時間自新的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順延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