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簽合同,不想做



不履行勞動合同不會在法律層面有什么大的影響,但對個人的信譽始終是不好的。從法律上,與公司之間的用工關(guān)系還沒有開始,因為存在雙方的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辭職,無需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沒去上班也沒有請假,可以視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