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這里的原審法院指的是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換言之,如果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是基層人民法院,那么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該基層法院申請;如果是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以向該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總之,主要看生效法律文書的作出機關,而不是是否經歷過一、二審審級的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再審程序是法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次審理的一種非常途徑。其“非常程序”屬性,是就其與普通救濟程序的區別而言的,因為再審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況的救濟,而不能像普通救濟程序那樣被頻繁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