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征信上有個民事訴訟,但是我沒有借過錢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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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超出民事訴訟時效的原因在實際案例中,很多當事人會因為各種原因而錯過訴訟時效,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原因:不知道權利被侵害:有些當事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具體的法律后果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會發生以下情況:1. 起訴權喪失:超過民事訴訟時效,您將失去提起訴訟的權利,四、超出民事訴訟時效后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盡管已經超過了民事訴訟時效,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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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六:賠償方式賠償方式是指民事訴訟賠償中,侵權人或違約方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方式在確定賠償方式時,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在民事訴訟賠償中,賠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等都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確定,結語:在我國民事訴訟賠償中,賠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等都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確定,當事人在遇到民事訴訟賠償問題時,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確定賠償范圍時,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確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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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證據都是什么1、民事訴訟的八種證據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以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民事訴訟的八種證據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以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4、法律分析: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可被分為八種,分別是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民事訴訟法對證據認定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是:民事訴訟證據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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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流程:一方先向法院起訴,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3、法律主觀:債務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4、民間糾紛的處理方式:當事人首先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訴訟解決,最后,帶著起訴狀和證據到事發地法院提起訴訟并繳納相應費用,法律規定,對于民間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權管轄,如何進行債務糾紛的民事訴訟提起訴訟,寫起訴狀到法院進行立案。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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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將為您介紹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并深入探討相關的具體細節,為您呈現一場滿載真相的法庭角力,然而,在判斷案件時,證人證言并非唯一的決定性證據,還需要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和相關規定,其采信規則以真實、客觀為原則,需要綜合考慮證人的身份、資格、誠信和證詞的一致性,首先,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雖然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因國家、地區和案件性質而異,但其中的核心原則卻普遍存在,證人證言如何采信法院采信證人證言需要該證言是通過合法手段收集的,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證言是真實的,與案件有關聯的,再經庭審質證后就可以采信。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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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這樣的約定存在,并且符合法律規定,那么民事訴訟賠償案件將由約定的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于涉及不動產的賠償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對于具體賠償金額較大的案件,我國法律也規定了特殊的管轄權限,民事訴訟賠償哪個法院能管轄在中國,民事訴訟賠償案件的管轄法院通常由以下幾個因素決定:1. 被告的住所地: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賠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對于民事訴訟中賠償案件的管轄權爭議,我國法律也進行了規定。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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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人作為其代理人,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權利:委托人在代理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1)有權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民事訴訟委托人的選擇在選擇民事訴訟委托人時,當事人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代理人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當事人應當選擇具有相應法律知識和代理經驗的代理人,以便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五、民事訴訟委托人的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對民事訴訟委托人作出了以下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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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來說,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是:一種是代理民事訴訟或仲裁案件不涉及到財產的多是五千到三萬左右一件,還有一種涉及到財產的按一定的比例來計算收費的,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比如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為:一審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打官司請律師起訴的費用一般在幾千元左右,但如果涉及到財產關系的,可以按照涉案金額的一定比例來收取,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訴訟事由和有關案件的基本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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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網上怎么立案在互聯網搜索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點擊并進入,民事訴訟在網上起訴的方法如下:在互聯網搜索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點擊并進入,在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有賬號的直接點擊當事人登錄,在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有賬號的直接點擊當事人登錄,在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有賬號的直接點擊當事人登錄,在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有賬號的直接點擊當事人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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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并作出決定。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那么民事債務案件進入個人征信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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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法保全期限規定包括什么1、訴訟保全時間多長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訴前保全期限的最新規定法律主觀:訴訟保全是多長時間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3、法律主觀:訴訟保全是多長時間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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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如何取證以及證據種類有哪些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證據的種類,分別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的陳述、財產、電子數據等,4、民事訴訟的八種證據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以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4、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3、法律主觀: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據的法定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證據收集的相關規定1、最高法院發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提交、審查和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具體規定如下:證據的收集當事人有權以任何合法方式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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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惡意訴訟的認定法律主觀:惡意訴訟的認定如下:(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ldquo,(1)惡意訴訟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但為了實現自己不正當的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訴訟行為。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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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這個案例中,張先生需要承擔的訴訟費用包括:1. 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一、 訴訟費用的構成提起民事訴訟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1. 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時收取的費用,一般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具體計算方法為:根據申請的措施和金額,按照一定比例交納,2. 申請費:根據申請的措施和金額,按照一定比例交納,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計算方法:1. 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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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撰寫民事糾紛訴訟狀時,需要明確訴訟請求、提供相關證據、闡述事實和理由并遵守法律程序,在撰寫民事糾紛訴訟狀時,律師協助個人明確了訴訟請求,即要求鄰居賠償因侵權造成的損失,三、闡述事實和理由在撰寫民事糾紛訴訟狀時,需要闡述事實和理由,二、提供相關證據在撰寫民事糾紛訴訟狀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在闡述事實和理由時,律師詳細描述了鄰居侵權的事實和理由,并提出了相應的賠償請求,四、遵守法律程序在撰寫民事糾紛訴訟狀時,需要遵守法律程序。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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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