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已婚女性住在一起違法嗎?



與已婚的女人同居一般不屬于犯罪,但兩者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居住的,就會構成重婚罪,會被法院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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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已婚的女人同居一般不屬于犯罪,但兩者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居住的,就會構成重婚罪,會被法院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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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外性行為,是指已婚者在婚姻之外與他人發生關系的兩性關系。因此一般就是觸發了《民法典》的夫妻忠誠義務。因此在民法典中也強調了,一方因存在過錯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賠償。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婚外性行為是否違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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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問題來了,假如異性同住酒店被查房,不是夫妻關系算違法嗎,如果異性同住酒店被查房,不是夫妻關系算違法嗎,第二種是非夫妻關系與未成年人發生不正當關系的是違法的,這種情形屬于刑法上的強奸罪,是很嚴重的違法行為,這個罪名是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即使是未滿14歲的女性跟行為人屬于戀愛關系、雙方自愿發生了性關行為,在法律層面也是會判定為強奸的,一、酒店入住條件人們在平時的生活中多少都會有住酒店的需要,現在入住酒店,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且進行實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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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求女性應聘者為未婚,應聘者為獲得工作崗位而隱瞞已婚的事實,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欺騙行為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合法嗎?《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用人單位設定應聘者為未婚的條件,原因一般是勞動者如為已婚女性,在結婚生育等情形時因休假而導致單位客觀損失。但是,勞動者有休假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在得知員工應聘時告訴其婚姻狀況為虛假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那么隱瞞婚姻狀況簽訂勞動合同后單位能否以員工已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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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違法的,起碼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忠實義務,但是是否構成犯罪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根據《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那么離婚女人與已婚男人同居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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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甚至圣保羅都沒有說過,已婚的女性在派對中不要和其他的男人談話。也沒有任何丈夫告訴妻子不要答應他人的邀請,免得作出輕率的事。無論已婚的成年或未婚的女性,裝扮得漂亮去參加派對,決不是為了去打蒼蠅。已婚的女性,特別是生了孩子的已婚女性,進入了另一種社會圈子。已婚的女性需要和男人交往,不只是為了趣味。此外,沒有在婚姻外交往的女性,會患“年華逝去癥”。在結婚、生育子女的漫長過程中,不少女性因此失去了自信,患了“年華逝去癥”。那么已婚的女人為何需要另外的男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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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那么已婚者同居的定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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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通奸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那么什么是已婚者同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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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派出所可以查到已婚或離婚嗎當然可以戶口本上都有登記但是戶口本上的登記有滯后性最好是以民政局登記為準。在認定重婚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通奸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于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那么派出所可以查到已婚或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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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本辦法有特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認定行政處罰案件中的違法所得時,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結合證據、書證、財務賬目、銀行電子數據等證明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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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于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那么已婚者同居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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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兩個已婚同居犯法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兩個已婚的人相互同居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配偶可以離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包二奶”、姘居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夫妻互相忠實的規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權利。“包二奶”通常表現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錢、物質付給女方,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一般只與對方保持這種關系。嚴重的“包二奶”行為可能構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懲處,但大多數的“包二奶”行為沒有達到重婚的程度。那么兩個已婚同居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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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違法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律師解答違法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是:承包單位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應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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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違法分包導致的工程款損失,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了一系列的補償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1. 違法分包合同的無效:通過證據證明違法分包,可以要求對分包合同無效,并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當然,以上只是違法分包工程款計算的一部分內容,具體計算方法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細化,根據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可以計算出因違法分包而引起的差額成本,綜上所述,違法分包的工程款計算和補償手段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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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讓適齡女性兒童少年上學是不是違法行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讓適齡女性兒童少年上學是屬于違反我國教育法的行為,我國公民是享有教育權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十八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那么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讓適齡女性兒童少年上學是違法行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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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之前,實際施工人應當先與發包人協商解決糾紛,以節約時間和成本,在起訴過程中,實際施工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存在違法行為,并證明自己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任務,以及對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事實,首先,轉包行為使得實際施工人失去了對工程的控制權,實際施工人可以向法院主張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并要求其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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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男方在情人節給第三人轉賬520,5.2,1314,在其他時期買女性內褲,女士化妝品。我們主張男方出軌,男方否認,法院認定男方存在婚內過錯,賠償女方2萬元精神損失費。
老公不給老婆錢花違法嗎?老公的工資應該上交嗎?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車禍死亡,家屬對責任劃分不認可,復核成功率有多大? 2023年3月某日凌晨3點多,在北京市某條高速上發生了一起悲劇。 老王正駕駛著貨車為東家送貨,在行駛過程中沒想到一下子和前面一輛重型貨車相撞! 由于是高速路,車輛行駛速度較快,兩車猛烈相撞使老王所駕駛的貨車嚴重毀損! 七零八落的車輛零件散落一地,都看不出貨車原本的樣子了,更嚴重的是老王當場就被車禍奪去了生命。 隨著交警不斷深入處理,逐步查明了對方司機的后方反光涂裝不合格、車輛超載等問題,但仍沒拗過追尾這條“大腿”,給老王定了個主要責任。 拿到事故認定書的那一刻,老王的家人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 老王作為家里頂梁柱般的存在,上有70多歲的老母親體弱多病,需要全程照顧;下有3個子女,尚未成家立業;妻子也年過半百,無經濟收入。 面對一家之主的老王生命戛然而止,一家人這些天都在淚水中度過。 在悲痛之余,讓一家人更心急如焚的是對主責不認可,怎么申請復核更改責任的問題。 他們一無顯赫的家世背景、二無廣泛的人脈資源,打聽來打聽去也只限于親戚朋友的七言八語,也沒有得出個所以然來。 復核申請的時間很短,按以往的經驗來看復核成功的難度非常大! 一家人商量后認為,眼下最緊急的是找一家專業的律所來處理,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結果! 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希望幫他們提請復核,查清事實爭取責任。 02 律師專業復核 成功更改責任 元甲律師團隊介入后,協助家屬一同梳理事故情況及復核思路,在蛛絲馬跡中有了重大發現: 對方在詢問談話中有明確表示過其車輛出現故障,而這一事實卻并未被交警在認定書上寫明。 元甲辦案人員抓緊短暫的復核時間向警方申請查閱卷宗,明確了對方的貨車型號及筆錄中記載的自認車輛發生故障的情況。 “高速路上、發生故障、正規貨車......”種種跡象在專業的元甲交通辦案團隊眼下串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高速上有不得低于60km/h的最低限速,以及更為嚴格的車輛故障處理規范,而且目前正規的重型半掛車都統一裝配了北斗車輛行駛數據記錄儀記錄行駛速度。 元甲團隊以此為切入點,強調對方車輛發生故障后處理不當,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駛增添其他車輛行車風險的重要原因,向復核機關提請了復核。 在元甲律師的專業處理和不懈努力下,終于迎來了好消息! 復核成功改變責任比例,從認定老王為主責,到以原交警隊部分事實未認定為由發回重新認定,成功改判為雙方同等責任! 03 案件亮點 抓住目前正規貨車統一安裝北斗監控系統的新形勢讓對方車速情況有跡可循,以高速路上行駛的特殊規定為切入明確對方被遺漏的嚴重違法事實。 04 辦案感悟 俯瞰事件的全貌,并鎖定可能通行的道路,這是辦案人員久經鍛煉后才能掌握的能力。 尋求擁有這份能力的專業人士來代理案件,才能穿透困境中的陰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來。堅持不懈,據理力爭,才有峰回路轉,柳暗花明。 在交通事故的復核中,上級復核機關受理復核后僅對復核提出的異議及事故卷宗進行書面審核,如復核者未能剖析出事故認定中的錯誤,則大概率會收到一份維持的結論。 事故認定經過專業人員的分析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復核,并匹配相關證據,才有可能削尖了腦袋,成為復核成功的那10%!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車上人員受傷的賠償責任: 1、車輛駕駛員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車輛駕駛員的過錯或違法行為導致,駕駛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車輛所有人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車輛所有人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處于被盜、被搶、被騙等情況下。 3、第三者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錯或違法行為導致,第三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