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五種情況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5、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