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再解釋刑事事務



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于羅馬法,近現(xiàn)代刑事訴訟法普遍將其作為保障被告人人權的一項訴訟權利。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一事不再理原則作為一項古老的訴訟原則一直延續(xù)至今,是基于現(xiàn)代刑事訴訟功能的多元化取向。
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不僅僅要懲罰和控制犯罪,而且應保障人權。國家權力的行使不應以損害公民的個人權利作為代價,同時應兼顧程序的經濟性。一事不再理原則通過對國家權力的合理限制,來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實現(xiàn)訴訟經濟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