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途徑有



1.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破壞交通工具
4.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
5.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
6.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資助恐怖活動
7.劫持航空器
8.劫持船只、汽車
9.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10.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
11.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