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別人的危害

導讀:
借車給別人的危害
借車給別人的危害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車主是否承擔法律責任,主要看其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借車出事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車主有以下四種過錯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 明知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導致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應知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物或者麻醉藥品,或患有妨礙安全駕車疾病等不能駕車的;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
因此,車輛出借人若在借車時存在過錯,出事故后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在出借前一定要對車輛實際使用人的駕駛資格及條件進行謹慎審查,并對相關交通規則、車輛狀況作出合理、必要的安全提示;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情形,一定要拒絕借車,切莫為了“一時義氣”或“不好意思”承擔法律后果。
借車給別人的危害
對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來說,如果其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過錯。實踐中,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故障的情況下仍然將車輛出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從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例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明知自己的車輛是報廢車或者車輛存在剎車裝置不全等故障仍然將車借給或租給他人使用,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此加重事故后果。故所有人、管理人作為對機動車負有管理義務的主體,其應當確保出借或出租的車輛系合格的車輛,如果因為車輛缺陷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損害,應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存在管理方面的過錯。
二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明知車輛使用人沒有駕駛資格、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或者存在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仍將車輛出借或出租給其使用,其中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一般包括飲酒、吸毒或患有妨礙機動車駕駛的疾病等情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因此,如果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超過有效期或者未取得相應車型的駕駛證,不得駕駛相應車輛,否則不僅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可能給自身或他人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使用人存在上述情況依然租賃、出借給該人使用機動車的,主觀上具有放任風險發生的過錯,因此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因此,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使用人存在上述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身體方面的原因,依然允許該人駕駛的,應當認定其有過錯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