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事故起訴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嗎?



在交通事故的賠償中,保險公司只會承擔一部分賠償費用,一般在訴訟結束后,訴訟費由原被告按照過錯責任分擔,保險公司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會承擔訴訟費,除非保險公司在一審后上訴,且保險公司上訴失敗,則由保險公司承擔上訴的訴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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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的賠償中,保險公司只會承擔一部分賠償費用,一般在訴訟結束后,訴訟費由原被告按照過錯責任分擔,保險公司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會承擔訴訟費,除非保險公司在一審后上訴,且保險公司上訴失敗,則由保險公司承擔上訴的訴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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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起訴狀原告性別漢族生于年月日原在公司工作住址路號室電話被告性別漢族公司駕駛員被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路號郵編200030電話訴訟請求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共計元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那么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起訴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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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錢不還起訴費用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待案件審結后根據案件情況再確定訴訟費的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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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或者在某些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等,原告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律師費,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打官司的起訴費和律師費誰承擔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打官司的起訴費和律師費誰承擔打官司的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起訴費和律師費用由誰承擔訴訟費由原告方墊付,向法院繳納,待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或由雙方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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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能否起訴前夫一起承擔案情簡介:離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于2004年11月16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5年6月14日生育一女小悅。2008年5月15日,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悅、張某某由原告張某直接撫養,被告葉某承擔撫養費各300元。當日,原告張某向該局繳納了37800元。原告張某認為被告葉某應當承擔一半的社會撫養費,遂訴至人民法院。那么離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能否起訴前夫一起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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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起訴的話律師費訴訟費誰出1、向法院起訴律師費一般需要由聘請律師的一方自行承擔,對于勝訴方來說,可以要求敗訴方支付訴訟相關費用,打官司的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打官司的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打官司的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3、打官司的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1、打官司的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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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是一個國企職員,工資不多,丈夫不履行家庭責任,不交房貸,不給孩子撫養費,我能告他嗎?若你丈夫與第三者構成了重婚或者長期同居生活的事實,可以要求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關于丈夫不承擔家庭責任可以起訴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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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起訴打官司贏了律師費由誰出,一般情況下敗訴方應承擔律師費用,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還可以裁定全案敗訴方支付全案勝訴方的律師費用,首先,通常情況下,敗訴方需要承擔律師費用,如果合同明確約定由一方承擔律師費用,那么就應該按照約定支付,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裁定雙方平分律師費用,此時,法院可能會要求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的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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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李某于2011年購買了一輛汽車,不久被盜了。后來,盜竊之人張某在騎該汽車時發生了交通事故,撞傷了被害人肖某,花去醫療費兩萬多元。現張某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外,被害人肖某起訴張某進行索賠時,并追加李某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墊付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被盜車輛所有人李某本身也是受害人,而其在交通事故中又無過錯,故不應追加為共同被告,其不應承擔墊付責任。那么車輛被盜出現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應承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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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9月13日金某丈夫、女兒、母親向法院起訴要求胡某承擔金某、死亡補償費、喪葬費、女兒撫養費、母親贍養費等共計154748元。胡某辯解金某屬無證駕駛造成事故應自行承擔責任自己不需承擔責任。該案事故是由于胡某和金某兩方面過錯造成的兩者責任相當故判決胡某賠償原告的50即77274元。金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沒有學習過機動車輛的駕駛技術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輛的情況下駕駛汽車其應該預見危險的存在而放任自己的行為致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發生也應當承擔相等的責任。那么讓他人無證駕駛自己車輛出事故要承擔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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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趕赴現場勘查,認定王某無證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受害人程某的親屬提出,章某作為肇事車輛車主,將車輛交給無駕駛執照的王某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程某死亡。張某離開后約半小時發生交通事故,撞傷一位行人李某。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葉某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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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起訴離婚律師費用誰承擔起訴離婚律師費用,一般誰委托誰承擔。訴訟離婚時聘請律師的,律師的服務費應該由聘請律師的一方承擔,而不是由敗訴方承擔。一般影響離婚案件律師費用的因素:1、耗費的工作時間;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案件審理完結后判決書會根據原被告各方責任大小判決分擔訴訟費,完全敗訴的一方一般會被判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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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的被掛靠單位它是建立在掛靠與被掛靠這層關系上它對掛靠車輛僅有形式上的所有權而車輛控制和支配權仍掌握在掛靠個人手里掛靠個人享有車輛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者相比較被掛靠單位這種名義上的所有權是具有不完整性。掛靠個人是由于違反交通規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被掛靠單位它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但其對掛靠車輛未盡到管理、監督義務對發生了交通事故應依據相應過錯范圍責成被掛靠單位承擔有限連帶責任。近年來由于個體運輸市場長期混亂各級部門為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關規費的及時交納采用行政干預手段將分散經營各自為戰的個體車輛組織起來走聯營聯運集約化經營道路。那么車輛掛靠怎么承擔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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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錢不還起訴費用誰出 案件受理費需根據欠款具體數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確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法律分析欠款屬于民事糾紛,起訴并勝訴后,訴訟費可能由對方承擔,但如果對方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錢暫時也拿不回來,法院會中止即暫停執行,等對方有財產了才會執行,5、欠錢不還的起訴費用由敗訴方承擔,2、欠錢不還起訴后,訴訟費一般是敗訴方承擔,事先有約定的或者勝訴方自愿承擔的,也可以由勝訴方承擔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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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起訴的注意事項1、賠償執行有保障。現在的車輛基本已覆蓋交強險大部分購買了商業險所以只要不是很高的傷殘等級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只要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判決拿到賠償金是沒有什么問題的因為基本都由保險公司承擔了。由律師提供合法合理的賠償請求經過法院審理賠償金會嚴格按照法律計算相對于調解和私了必然是較高的。如委托交通事故律師起訴則不需自己費心由律師處理全部事務。那么起訴的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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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車輛超速出車禍定承擔全責嗎不定的。超速行駛引發交通事故若對方沒有違規行為則應負全責針對這種車輛超速事故責任分配要依據不同情況劃分般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有以下點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方負主要責任另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那么車輛超速出車禍定承擔全責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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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離婚多爭財產,男方與其父母聯合,惡意串通起訴女方,稱購買房屋款項為借貸行為,經過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舉證質證,為女方全力爭取,法院駁回了對方全部訴訟請求!當事人后續的離婚糾紛再次委托元甲,最終和解離婚,獲得200萬房屋折價款、京牌車輛以及相關存款。因為相信元甲的專業與口碑,兩個案件均獲得了令人滿意的結果!用我千方百計,解您千愁萬緒!
已經確定要離婚,高情商的女人才做這三件事--分居、不和對方聯系、6個月之后再起訴不要太久。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