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后,對方還是沒有給錢怎么辦?



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對當事人與被告之間的糾紛作出的判決是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