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年齡,起訴離婚時到達,無效或可撤銷



即不屬于無效婚姻也不屬于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申請。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申請婚姻無效時雙方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屬于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法院不予受理。婚姻的效力從夫妻雙方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也即在雙方都達到法定婚齡后,他們的婚姻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