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16了,她21,一個晚上我們都因為喝了酒,然后自愿發生了性關系,事后害怕懷孕所以去做了一個檢查,然后被她爸媽知道了,她爸媽報警我會怎么樣,或者是向我索要錢財和其他要求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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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律規定,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意味著男方不用承擔撫養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如果離婚后懷孕一方生下了孩子,可要求前夫支付撫養費和教育費。一般來講,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那么離婚后才發現懷孕的還能索要撫養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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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女方在懷疑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那么懷孕期間自愿離婚協議書是否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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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例日前,棗強縣大營鎮做皮毛生意的李先生接到一個自稱叫周林的江蘇阜陽男子打來的電話,他說是阜陽縣彩虹服裝廠的業務員,他們廠需要5000條狐貍皮毛領子,每條價格160元,總價80萬元,讓他帶上樣品過去看看。到達阜陽后,他們馬上與周林見了面。在周林的“點撥”下,去談生意的伙伴給廠長買了煙、酒共3180元的禮物。破解此案中,騙子利用了廠商求生意心切的心理,編造大的合同訂單,又通過“點撥”他人,從而騙人錢財。預防業內人士說,生意場上的正常應酬是無可厚非的,但卻也存在一些利用生意合同索要回扣或其他名目錢財的現象,要警惕騙子利用此從中做手腳。那么生意場上謹防騙子利用"合同"騙取錢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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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自愿不要撫養費離婚后還可以索要嗎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子女撫養問題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約定不要求承擔撫養費內容是雙方自愿的,符合法律規定。協議約定后,是否可就撫養費承擔問題再次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要視撫養孩子一方的家庭、工作等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而定。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那么離婚自愿不要撫養費離婚后還可以索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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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協議離婚的要求較為嚴格協議離婚必須夫妻雙方對離婚的意思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2訴訟離婚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那么離婚的16個核心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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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不合理,丈夫家暴妻子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對于妻子來說,遭遇家暴之后可以選擇報警,也可以直接選擇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1、不合理,丈夫家暴妻子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對于妻子來說,遭遇家暴之后可以選擇報警,也可以直接選擇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3、河南女子想要離婚卻要花錢買,這讓網友們感到非常生氣,河南省焦作市法院調解了一起家暴離婚糾紛案,這起案件中的當事人,蘭某和李某結婚二十多年,生育了一個女兒,但是在2017年,丈夫李某失業后性情大變,出現家暴行為,河南一妻子被家暴欲離婚,丈夫反而索要20萬,背后的真相是什么,河南妻子遭家暴要離婚,反被丈夫索要20萬元,妻子遭家暴欲離婚,丈夫反而索要20萬,是否合理合法。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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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妻子婚前和別人發生性關系懷孕,丈夫可以提起離婚嗎妻子在和別人發生性關系懷孕后,丈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之結婚,婚后發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屬于“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婚外情、婚外性行為以及對嚴重危及男方人身安全的情形,屬于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行為。因為婚前一方隱瞞了懷孕的事實,且夫妻還沒有完全共同生活,法院受理后基于上述事實情況一般會判決準予離婚。那么妻子婚前和別人發生性關系懷孕,丈夫可以提起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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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懷孕了男人不負責任報警會處理嗎感情糾紛警方大多不管。這個法院一定會受理的。未婚先孕生下的孩子,男方要負什么責任:未婚先孕的雙方當事人首先需要明白一個前提,就是未婚的話雙方是不能按照夫妻關系來處理,比如說常見的要求有要求分財產、房產等。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那么懷孕了男人不負責任報警會處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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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0年3月份,王先生與李女士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成為夫妻。協商過程中,起初雙方均想要兒子的撫養權,不能達成一致,后李女士以不需要王先生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為條件,使王先生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2014年7月份,李女士以兒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王先生作為自己的父親,有義務承擔扶養責任,且李女士放棄兒子的撫養費屬于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請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王先生認為離婚協議書中對孩子的撫養費有明確約定,自己不應向李女士支付撫養費。那么自愿放棄孩子后孩子的撫養費還能索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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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后才發現懷孕的,只要能證明該孩子是其前夫的,就可以索要撫養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離婚后發現懷孕是否還可以索要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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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老婆懷孕懷的是別人的孩子能要求離婚嗎王某與張某結婚后后雙方因性格觀念不同婚后經常吵架王某后來在網上認識了一男子后來在與該男子見面的當晚兩人發生了性關系并且懷孕了。法律解讀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那么老婆懷孕懷的是別人的孩子能要求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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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在懷疑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那么懷孕期間自愿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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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與16周歲女性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嗎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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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返鄉發現妻子懷孕可以起訴離婚嗎,如何索要賠償案情簡介: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李-軍在外辛辛苦苦打工,為了節省路費,兩年多沒有回家。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那么返鄉發現妻子懷孕可以起訴離婚嗎,如何索要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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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在懷疑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那么懷孕期間自愿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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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勝訴判決書來了,對方過錯導致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時把一套現價商品房贈與給孩子,孩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房屋產權》的聲明后,該房屋立即就變成了離婚后沒有處理的共同財產,于是我方不但主張對方過錯要求多分,還要求扣除房屋未來涉及繳納的35%土地收益款項,同時要求對方騰退該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大家不要覺得離婚后財產糾紛就不涉及離婚時的過錯了,這個判決已經證明過錯方是要承擔少分財產的風險。
借錢不還報警了警察會怎么處理? 1、欠錢不還的報警警察會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受理的,畢竟這是屬于民事方面的糾紛,并不會屬于刑事犯罪。只是說如果已經獲得生效判決,在申請執行階段存在著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按照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處理。 2、欠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而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所以,欠錢不還不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警方不會立案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仲裁、調解來解決。 3、 欠錢不還屬于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警方介入的會很淺,不會深入進去,最多也就是調解調解,不會立案。如果以欺詐罪來報案,那么警方會非常慎重,欠錢不還的人是否能構成欺詐罪還不一定。 4、當事人報警的,警察一般只會做調解處理。如果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是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父親去世后沒幾天,哥哥姐姐就起訴了我方要求繼承父親遺產,然而父親生前留有多份遺囑確定由我方繼承其所享有的房屋份額,包括2008年的公證遺囑和2014年、2016年兩份自書遺囑,三份遺囑內容均一致。對方雖抗辯父親2021年被確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涉案遺囑均發生在父親被確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前,結合我方充足證據,經庭審多次溝通協商,最終對方愿意達成調解,同意按照遺囑約定——由我方繼承涉案房屋,既圓滿解決了爭議,又保留了一份親情。